邯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虚开税额不到10万元,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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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区检刑不诉〔2022〕202号)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经营邯郸市邯山区A厂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济南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553280元,税额共计63651.7元。经查,上述发票未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使用。
2021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因该案提起公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故该案现达不到立案标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原来的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