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经文某介绍前往新疆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并经文某邀请加入该公司群。2021年10月17日,文某在该群发布消息:“本次进疆时间是本月26-27号,具体安排等通知。如果家里有事提前安排好,免得影响工作进程”。后该公司财务何某为朱某等人购买了飞往该公司所在地的机票。2021年10月28日,朱某到达后,在文某的安排下与另一同事驾驶重型半挂车从事危险运输品工作。2021年12月2日,朱某与文某在从事运输工作过程中,因故腰部受伤,当日住院治疗。

朱某要求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朱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与该运输公司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运输公司财务为朱某等多人购买机票、安排行程。并接受运输公司文某的指派,与另一同事共同驾驶重型半挂车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实质已经接受了该运输公司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朱某与该运输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案例号:(2023)新民再130号

@豆哥说法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实际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报酬、社保费用等内容。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用工之日,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部门订立上述规章,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书面合同,双方就劳动关系存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主张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①能标明用人单位主体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

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考勤、打卡记录;

③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表”、“报名表”、“入职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④工牌、名片、公司邮箱、公司通报文件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⑤在公司群内的聊天记录,接受公司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工作汇报等记录

⑥其它员工的证人证言

⑦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并从公司领取报酬的证据

3、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1个月: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12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满1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用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