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店家在做买五送五的活动,一大爷看活动巨划算,一下抱走了十罐,过了一会大爷要退货,店员退完钱后大爷只归还五罐,店员找他要另外五罐,大爷称:另外五罐是送给我的退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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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一店家正在做保健品活动,薄利多销,既拉了人气,又减小了库存压力,这个产品挺不错,一时间围满了来买的人。

现场活动力度特别大,除了一般的之外,多买还多送,其中最划算的是买五送五,也就是付了五罐的钱可以拿走十罐。

如此吸引人的力度,大家纷纷上前,一个大爷站在一边看了半天,似乎也看出了点门道,他往前挤了挤,也跟店员要了五罐。

店员一看大爷是个内行,都不带多问一个问题的,连忙拿来一个大袋子将十罐放了进去。大爷有些费力地提着一大袋子走了,可没过多一会,他又回来了。

他向店员解释,由于自己太冲动了,没有看里面的成分,其中有一种不适合自己,拿回去就浪费了。店员听了,欲言又止,一是看他年龄大了,再者真有成分不适合也确实不适合买。

于是店员很利索地将大爷的钱退给他,大爷将手中的袋子放到了桌上,转身就离开了。店员扒开袋子一看只有五罐,而之前是给了大爷十罐。

店员连忙上前追赶大爷,此时大爷已经一个箭步跨上了车,正准备离开。店员找到大爷说明了来意,大爷听了一头雾水,钱退给我了,东西也还给你了,还想干嘛?

店员一听,赶忙解释,当时买5罐送5罐,一共是十罐,钱如数退您了,可是您只还了五罐。大爷一听笑了,花钱买的五罐退给你了,剩下五罐是送的,这个是不能退的。

店员一听,哭笑不得,卖了这么久的东西还没见过这样算账的,买五送五,不买了,哪来的赠品呢?

大爷可不管这一套,说到底就认准一个理,花钱买的已经退了,送的就是送的,不管你怎么说,坚持认为送的没花钱就是不退。

周边的人也听出了个所以然来,认为大爷的逻辑不对,送的是基于买的基础,不买东西,人家凭什么送给你?

有的人则持不同的意见,大爷就是你大爷,这是个逻辑大师,人家说的一点都没有错,买的退给你了,送的又没花钱,不存在退,凭啥退呢。

也有明眼人看出来了,这大爷在旁边看出了门道,买五送五,再把买的退了,留下送的,这个羊毛薅的太精明了。

平时都是店员满减,买赠玩套路,这下被大爷给套路了。那么这件事是因买而起,从法律上如看定性呢?

1、根据《民法典》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许多店家在做活动时,都会想出一套套方案以达到吸引人的目的,不管是买后送赠品,还是第二件折扣更高,所有的行为都是以买为前提,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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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是因买而起,大爷同意买并付五罐的钱,店家再送五罐。送的行为是建立在买的基础上,大爷决定退货,把买的行为收回了,随之因为买带来的利益也就应该退回,因为买赠是绑定在一起的。

大家都心知肚明,羊毛出在羊身上,赠品形式上没有付钱,其实它的价值已经含在了买的商品中,所以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在退货时应一并退回。

2、同车的人一再劝大爷,大爷还是固执的认为不该退回,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爷提出退货时,与店家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大爷当时提走十罐,退还时就应该退十罐,这十罐的所有权都属于店家。可大爷拒不退还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属于违法行为。

店家若实在想要回送的五罐可以报警处理,对于大爷的行为,要考虑到他的年龄,若已经超过70岁,只能批评教育,不能做拘留处理。

大爷以为自己很精明,其实千算万算,以为自己得着便宜的时候,却把自己绕了进去。人越是年龄大,越要成为别人的榜样,受到别人的尊重,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因小失大。

您说是不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