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某承担生态修复、林地碳汇价值损失等费用共计9345.27元。该案系昭化区检察院首次在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引入碳汇补偿新模式,并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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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初,刘某某购买王某某、龙某某等农户自留山树木88株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9.166立方米。2022年6月,该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昭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昭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因其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昭化区检察院遂对刘某某滥伐林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展开深入调查。

案件承办人介绍,“刘某某所采伐树木树龄均达三十年以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更多的在于水土涵养、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如果还是按照以前办案模式仅仅诉请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就不能体现我们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价值。”

为准确认定、量化刘某某滥伐林木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昭化区检察院邀请了市林业局高级工程师、碳评估师协助案件办理。通过对滥伐林木区域周边林地块的现有碳储量、碳汇功能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刘某某的行为造成所滥伐林木生长期储固碳量损失128.91吨,依据全国碳市场(CEA)挂牌成交价格计算,碳汇价值损失7477.27元。

“新苗三年成活率如何最大化?”“新苗生长期管护由谁负责?”“刘某某生态修复赔偿及碳汇价值损失费用如何合理使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深化案件办理效果,昭化区检察院联合法院、林长制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赔偿资金使用、补植修复等问题开展协商,达成了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专户,以林业部门专业修复代替毁坏者自行补种的一致意见。

该案将司法碳汇生态补偿与“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制相结合,着力解决了补植复绿事后监督难、效果不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的生态修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三家单位共同选址在昭化区柏林沟镇设立了“生态修复公益林”补植复绿基地,达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教化引导并重的社会效果。

“相较于以往‘毁坏多少、补种多少’的传统修复方式,司法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了从单一的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到‘赔偿—修复—验收’的闭环,避免出现‘砍了一株大树,只种一批小苗’的损益不平衡问题。” 昭化区检察院检察长邓长虹说道。

广元市人大代表、昭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小玲在庭审后表示,“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主动践行‘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引入碳汇补偿新模式,共同构建检察监督和审判衔接同向发力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新格局,充分体现出了服务区委‘生态立区’战略的司法担当。”

据了解,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浓度的过程。为进一步推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的生态修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昭化区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在昭化区柏林湖笋用竹现代林业园区设立了“生态修复公益林”补植复绿基地,并于当天揭牌。(张颖 朱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