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法院严厉打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外接送站、辅导班教师在托管、培训期间猥亵两名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

案 情 回 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校外经营接送站和辅导班,并从事托管、教学工作。2021年10月至12月,张某在接送站对学生小兰(女,9岁,化名)以抚摸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2022年5月,张某在辅导班,趁“一对一”辅导物理课程期间,对学生小美(女,16岁,化名)以抚摸胸部、臀部等敏感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两名被害人的家人先后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后将张某抓获。

裁 判 过 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托管中心猥亵托管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又在“一对一”辅导期间,强行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张某实施猥亵犯罪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甚至是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并从事教学、托管工作,本应遵师德规范、守道德底线,却利用托管工作便利猥亵儿童,趁单独辅导的机会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肃宁法院依照《意见》规定向县教育局送达了此案裁判文书。

教职员工,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肩负着社会的信任与期待,应当对未成年人关心关爱、守护其健康成长,更应坚持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若背离师德,利用职业便利,披着“传道授业解惑”的外衣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将带来无法湮灭的“伤疤”,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同时,因其职业特点和优势地位更容易得逞、更容易逃避法律制裁,所以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更大。因此,宣告终身禁业是司法对未成年人特别的关怀,是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题中应有之义,由司法机关向社会宣示、警示,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行政管理措施,以部门协同之力阻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广大教职员工,引以为戒,以案为鉴,坚持师德为上,严于律己,切实肩负起教书育人的职责。

来源“肃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