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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吸猫”、“撸狗”逐渐成为年轻人生活常态。随着宠物数量逐年增多,被弃养的宠物数量也与日俱增。

小区内流窜的弃养宠物,存在诸多危害,极易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流浪动物携带各种病毒、细菌,极易造成人畜共生的传染疾病传播;攻击性强,对业主安全具有较大的人身威胁。现实中,流浪动物伤人事件频发,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无主”的流浪动物,因不存在或极难确定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被侵权者遭受损害后,经常会陷入到无处维权的尴尬境地。

业主被流浪动物侵害后,如何维权?

小编认为可以主张要求固定投喂者、物业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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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投喂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判断投喂者是否要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该投喂者能否被认定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判断投喂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投喂者是否长期、固定的为流浪动物提供食物,其投喂行为是否使动物对其产生依赖;投喂者是否为流浪动物提供固定的居住、娱乐场所;投喂者对该流浪动物是否具备一定的约束、控制能力。

②基于无因管理,投喂者应当履行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同样的职责,对其管理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21)0106民初17909号
法院认为:长期喂养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会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饲养和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同时产生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

狗作为动物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流浪狗,正确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本案中,两名被告投喂的流浪狗将吴某咬伤,应当对吴某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川01民终11263号
法院认为:《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基于合法的根据或者事由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对于流浪动物,姜某虽可能基于爱心而提供流浪猫的事物和活动爬架,客观上会吸引流浪猫甚至有主的家猫聚集,实际上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姜某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猫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流浪动物的存在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小区内有流浪动物出没时,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必要的管束、清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管束、清理,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对流浪动物造成业主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物业公司对进入本小区的流浪动物负有管理职责,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是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基于此,物业公司应当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21)鲁13民终1648号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服务管理人,放任流浪狗、散养狗在涉案小区内逗留,致使涉案小吴内的人员处于一定的危险中,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业主被无主狗咬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