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大货车驾驶员在长途运输途中,为避免疲劳驾驶,在某服务区休息一晚后,发现刚加满的一整箱油被人偷空了。他随身带的钱,也不够到达目的地,无奈后报警求助。服务区却称监控无法正常使用,驾驶员认为服务区有责任赔偿损失,服务区却称:无义务看管车辆。
事发当日,刘先生次日早晨一觉醒来,听到同行司机敲自家车辆玻璃,称他的货车的油好像被盗了。听到此话后,他吓得一个激灵,然后快速启动车辆,看到满箱油几乎没了,仅能维持100公里左右。
而他的手中只有1000块现金,即便都用加油,都不够到达目的地。见此,刘先生很气愤,报警求助。
警察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大约在凌晨3时,一台小轿车,缓慢靠近刘先生的货车,车停下后,下来两个人偷油,很快他们偷完油就开车跑了。
然而,当时加油站提供的监控很模糊,车牌号和人脸都看不清楚。之后,警察前往服务区,想要查看监控,却被告知,挨着拍摄该货车位置的设备,才刚刚修好。灵敏度不高,也无法看到那台小轿车的车牌号。
原来,刘先生通过贷款,购买一辆红色的大货车跑运输挣钱。此事发生前,刘先生接了从本地前往外地的订单。订单任务完成后,他再次装满货物原路返回。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刘先生能挣到15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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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成本,刘先生没有走高速。他在某加油站加了6000块钱油,此时油箱已满,而他手中仅剩1000多块。如果不出意外,剩下的钱足够支撑到家了。
为了尽快赶到目的地,刘先生在邵阳改为上高速路行驶。当日凌晨,他正好赶到某个服务区,为防止疲劳驾驶,保证自身安全,他决定在此休息一晚,次日再出发。次日清晨,却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查看完监控后,刘先生质疑,服务区和偷油贼有串通,否则为何偷油时,监控会不灵敏?见此,刘先生要求,服务区赔付自己的损失。服务区则称:鉴于人道主义,可以给提供一些水和食物,但是没有赔一说,因为油箱内的油被偷,跟自己毫无关系。
很多网友认为,偷油贼和服务区应该是串通的,要不然刘先生货车位置的监控,凑巧不好使了?
也有网友认为,服务区免费提供停车服务,但不负责安保服务。而刘先生本人一直在车上休息,油箱内的油还是被盗,和服务区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油被盗一事,服务区的监控好不好使,还是次要的。毕竟偷油贼,需要上高速公路。一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路面的监控则会拍到,抓捕偷油贼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1、偷油贼构成盗窃罪。
根据《民法典》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偷油贼有非法占有刘先生车油的目的,利用夜幕采取秘密手段偷油,后带着偷到的油离去,偷油贼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
刘先生车油箱的满箱油,即使用了一些,也有至少四五千块钱的油,偷油贼将油箱内的油全部偷光了,价值至少也有3000元以上,故偷油贼构成盗窃罪。‘’
2、服务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高速服务区停车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当对场区内做好安保服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该服务区还表示,其夜间有巡逻人员,意味着其承担着安保服务。
虽然是偷油贼偷刘先生车内的油,但是服务区未尽到安保义务,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同时也抓住了偷油贼,服务区可以向偷油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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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先生未尽到防护措施,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先生在驾驶室内休息睡觉,属于在现场看护车辆的安全,由于其长时间驾驶疲劳,倒头就睡,对于外界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存在过错,其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减轻偷车贼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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