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源日报)

近日,源城区一男子因侵占河湖被依法处罚6万元,执法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搭建构筑物进行行政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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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汛期来临前,源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公安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有关镇街开展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整治专项行动。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对新丰江凉帽山流域一处侵占河湖的构筑物依法开展行政强制拆除工作。经查,该流域构筑物为当事人苏某在今年1月份所搭建,此前,执法人员根据水法律法规“谁设障、谁清理”原则对当事人苏某做思想工作,限期自行清障,但苏某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不配合调查,逾期未整改,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已是多次在该流域违法搭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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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源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和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