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骆女士刚出生不到一个月就被重男轻女的亲生父母遗弃,19年后亲生父母找到她要求相认,遭骆女士拒绝后被道德绑架,后亲生父母又以身体不好让骆女士回去照顾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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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出生的骆女士出生不到一个月,被重男轻女的亲生父母所抛弃,她被一对没有生养的父母所领养,从此她便和养父母一起生活了20多年。

在骆女士19岁那年,她的亲生父母找到她想要与她相认遭到骆女士拒绝,亲生父母听到这话后,知道孩子是在气头上,不妥协也不放弃,还经常找各种理由联系骆女士。

骆女士也明确告诉她们既然当初选择将她遗弃现在也就不要再找她了,让亲生父母给她平静的生活,不要打扰她。

听到这话的亲生父母开始谴责骆女士是个没良心的孩子,说她当初十月怀胎生下她有多么的不容易,现如今却不与他们相认,还怪罪她的养父母没有教导好她。

骆女士则与之辩称,他们当初生下她不到一个月就将她送人,是否有想过她今后的生活会过的怎么样?有没有考虑过她的感受?

她的养父母当初为了收养她顶着被罚的压力,找各种关系才给她上了户口,26年前办一张出生证明多不容易。

骆女士把她的亲生父母怼的哑口无言,她的亲生父母被这个女儿一顿怼后就开始对骆女士进行各种谴责,谴责她无情,没良心。

用骆女士的话说,良心值几个钱,当初连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亲骨肉都不要还谈什么良心。

据骆女士介绍,当初亲生父母生下她,因为重男轻女的缘故把她送走,第二年便生下了一个弟弟,当时的亲生父母家庭条件还不错,那个时候他们已经建好了一个二层小洋楼。

19年后,亲生父母找到她,要与她相认,遭到骆女士的拒绝后,亲生父母各种谴责,谴责骆女士没良心,甚至还说骆女士的养父母是个小肚鸡肠的人,阻止他们相认。

但实则骆女士的养父母并没有阻止骆女士与亲生父母相认,而是把这个选择权交给了骆女士自己,由骆女士自己选择是否与自己的亲生父母相认。

最近几年,骆女士的养父母身体开始发生变化需要有人照顾,骆女士义无反顾地承担起了照顾养父母的责任。

而另一边的亲生父母,这个时候也出现了问题,亲生父母要求骆女士回去照顾他们遭到骆女士的拒绝。

骆女士说他们还有一个儿子,可以让他们的儿子去照顾,而她的养父母则只有她一个人,所以她要照顾养父母。

亲生父母眼看骆女士不同意与他们相认,也不照顾他们,便开始用弟弟来打感情牌,说弟弟已经找了个女朋友,让骆女士与弟弟保持联系,经常联络感情。

亲生父母的这些要求都遭到了骆女士的拒绝,骆女士说,弟弟交女朋友是弟弟的事情,跟他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遭到亲生父母的各种谴责,给骆女士的生活带来了困扰,骆女士将这个事情发出去,引发大家关注。

1、有人问,骆女士的父母当初为了要生儿子遗弃了她,现在又来相认,其目的就是想要有个养老的和扶弟魔,骆女士就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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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骆女士是否能拒绝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与照顾。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父母有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民法典中的司法解释中还有规定,子女能否免除赡养父母需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讨论。

如果当初亲生父母因客观条件确实无力抚养未成年女子的,如:残疾、无经济来源者等,等子女成年后,亲生父母需要其子女抚养的,成年子女不得拒绝赡养。

如果当初亲生父母有经济条件抚养子女,而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成年后有权力拒绝赡养父母。

回归到本案,骆女士的亲生父母当初生下她时,其家里当时的经济条件不错,还盖了2层小洋楼,亲生父母有经济条件抚养骆女士,却将骆女士送人而不抚养,骆女士现在拒绝赡养亲生父母是可以理解的。

网友们提到的扶弟魔,在《民法典》中的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条款中也有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不在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该条法律说的是父母不在了或者父母客观条件无力抚养,弟或者妹未成年,作为姐姐或者哥哥才需要进行帮扶,父母健在或者有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帮扶的。

2、本案中骆女士说她只照顾自己的养父母,养父母对她有养育之恩,说明骆女士是个知恩图报之人。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条法律意思是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的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骆女士也有义务赡养父母。

现在骆女士最大的愿望就是亲生父母不要再来打扰她的养父母,他们怎么谴责骆女士都无所谓,但是不能影响到她的养父母,也希望亲生父母这边不要再道德绑架她。

您对本案中骆女士被亲生父母送走后又要求其照顾、赡养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