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切实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

洪雅县法院精心选取了

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以案释法的同时

开展生态修复和教育宣传活动

生态修复暨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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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月25日,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余坪镇政府等单位,在洪雅县余坪镇安溪河流域开展生态修复暨法治宣传活动。县法院院长白晟、县检察院检察长林激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相关单位干部、余坪镇相关村社干部、村民代表等共计3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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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活动现场,县法院副院长龚讯介绍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县法院刑庭庭长郭玉珠结合近年来审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进行了法治宣讲。随后,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二名被告人现场自愿认错悔过,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围绕各自职能职责进行讲话。最后,在场人员共同将二被告人自愿购买的用于生态修复的3万余尾鱼苗投放到安溪河中。

庭审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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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县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旁听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审理,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川高院官方微博、官方抖音等平台进行庭审直播。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23时至次日1时许(系禁渔期),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洪雅县余坪镇符场村9组小地名“加单湾”的河沟内(系禁渔区),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沿河沟往安溪河方向电捕鱼。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自制电捕鱼工具2套及渔获物7.47千克,其中陈某某捕得渔获物4.115千克,彭某某捕得渔获物3.355千克。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二被告人共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2865.6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并积极购买鱼苗增殖放流,遂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二个月,并宣告缓刑。

刘梦琴

县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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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程序非常规范,同时我注意到法庭分别给两名被告人指派了援助律师,这种做法很好,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今天的案件是庭审直播,这种普法宣传的形式很好,能够让老百姓通过网络直观的看到庭审情况。今天的案件非常贴近农村群众生活,能够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杨锐

县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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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洪雅县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对我县尤为重要。法庭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增殖放流,对受损的生态进行了修复,体现了对我县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值得肯定。今天的庭审通过直播让更多的群众明白了法律的禁区,有利于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法院开展的这些活动很好,为法院点赞。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和案件公开审判是县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联合相关单位将法治宣讲、警示教育、生态修复融为一体的生动实践。通过开展增殖放流,受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群众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部门之间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该案通过线下观摩和线上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审理,让更多群众了解到破坏环境资源的危害和后果,对于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震慑作用。

下一步

县法院将牢固树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深入开展生态修复和犯罪预防工作

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洪雅绿色发展

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