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去池塘钓鱼时,想给粉丝直播钓鱼,结果,不慎将鱼线甩到附近的高压线上,直播了一出高压电事故,只见一股白烟过后,该男子直挺挺掉进池塘。
男子宏某是个头脑非常聪明的小伙,最近几年,看到自媒体不错,于是,自己也做起了自媒体,每天搞搞直播就能有吸收粉丝,还能有收益,宏某越来越起劲。
宏某为了博得粉丝的关注,就打算去某池塘钓鱼,把钓鱼的过程给粉丝们直播一下。
事发当天,宏某精心准备了一番,带足了所有的钓鱼器具和直播设备,还选了一片风景优美还没人打扰的池塘。
一切准备就绪以后,宏某先开了直播,和粉丝们互动了几句以后,就准备开始给粉丝直播钓鱼。
不料,宏某毕竟不是专业钓鱼人,由于甩竿用力过猛,一下把鱼线挂到了高压线上。随即,视频中一阵白烟过后,宏某直挺挺掉进了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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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边的人员赶紧过去救援,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是终究无济于事,宏某彻底凉了。
宏某父母得知后,自然万分悲痛,他们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儿子年纪轻轻就走了,走得这么突然。
于是,宏某父母强忍悲痛,给儿子料理完后事。随后,将供电告上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自己儿子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121万余元。
事后,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宏某是非正常死亡,死因为意外触电。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因为一次直播钓鱼,便成了人生的最后一次出镜。真的是生命无常,意外到来得太突然。
现在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友成为了网络博主,为了获得流量,更是不择手段。该案件也告诫我们,直播一定要选择合理的场地,不要做一些幼稚且危险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对于宏某的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1、本案中,要确定供电是否赔偿,首先我们来看看其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宏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为了赚取流量选择去人少的地方钓鱼,而且场地是宏某自己选的,所以,池塘有高压线的事,宏某要负一定的责任。
宏某本不专业,还选择危险的地方钓鱼,结果甩竿失误,导致挂到了高压线,更是宏某自己的过错,所以,本案中,宏某要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大部分责任。
2、宏某是因为触电意外身亡,那么是否要追究供电公司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于高压电线导致的侵权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被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还是要承担责任,只是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本案中,宏某是为了直播钓鱼,而不是为了去触电,所以,宏某的行为只是重大过失,供电公司可以减轻处罚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所以,供电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很可能还是大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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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某父母是否可以主张该池塘主人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中,该池塘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池塘经营者明知周围有高压线,还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没有提示垂钓者,那么该池塘就有一定的责任,需要给予宏某父母一部分赔偿。
但是,如果该池塘并没有对外经营,是个野外池塘或者私家的池塘,那么宏某的父母就不能主张池塘所有人的赔偿。
人死不能复生,毕竟宏某因此丧生,宏某父母的心情我们理解,但是不能因为谁死谁有理。我们相信,法院肯定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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