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男子消费9块钱在饭店吃饭,感到很吃亏。由于饭店加饭不需要加钱,男子就使劲吃饭,想要将9块钱的费用吃回来。如此操作之后,男子还想继续耍赖,便拍摄饭菜,发到网络,希望网友吐槽饭店。
孙先生生活上勤俭节约,一毛钱都想要当成一块钱来花,几乎从来不在饭店吃饭。即便偶尔去外面吃饭,也会选择在道边小吃部吃饭,且吃饱便可。
事发当日,孙先生因有事耽搁做饭,在家附近找了个小餐馆,在这里解决温饱问题。
因为荤菜价格很高,孙先生只要了素菜、凉粉和米饭,另外加了一碗汤。总共花了9块钱。而店家还承诺,米饭不够吃,可以免费再添加的。
很快,店家将孙先生的饭菜端上来。他看到自己的饭菜,觉得菜量很小,每份的量都不多,却还要9块钱。他多次盯着这桌饭菜,总觉得很贵。
孙先生认为商家就是奸商,这么少的份额,却要9块钱,他感到非常的不舒服。便将商家提供的饭菜进行拍照,盘算着自己吃完饭,就发布出去,让网友看看黑心的商家。

饥肠辘辘的孙先生,拍好照片后,便狼吞虎咽吃起来。他边吃边想,既然免费加米饭,那就多吃一些米饭吧,这样自己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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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孙先生要求多次添加米饭,直到撑得吃不下才停止。休息一会儿后,孙先生处理一下图片,并搭配上相关的文字,就将消息发布到网络了。
孙先生自我认为,网友会同情自己,会和自己一样吐槽商家,认为这是一家黑店。令他大感意外的是,很多网友选择支持商家,同时认为孙先生这个人太小气,毫无男人气概。
有网友表示,迄今手中的10元根本买不到啥东西,9块钱能吃到什么东西?这家店的价格已经很低了,而且米饭还可以随便吃的。如果每名顾客都像孙先生一样,店家肯定要关门了。
也有网友表示,店家开门营业是要赚钱的,不是做慈善的,有房租,有人工等成本。孙先生被收9元都觉得贵,难道他还想不花一分钱就吃饭吗?
如今的物价,孙先生能够吃到9块钱的饭菜,已经是便宜得不能再优惠了,他却还觉得贵,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对于孙先生吐槽店家9块钱免费吃米饭一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看待?

1、孙先生与店家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约定,店家提供了可口的饭菜,和免费的米饭;而孙先生也支付了9元的饭钱。双方达成了意思一致,即生效。
2、店家明码标价,未侵犯孙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店家在菜单上明码标价,未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孙先生根据菜单上的菜品,自愿选择9元的饭菜,店家按照菜单的价格进行收费和交易,并未侵犯孙先生的合法权益。
3、孙先生未经店家同意,擅自将店家的情况发布到网络,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虽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孙先生未经店家的同意,就将9元的饭菜发到网络称呼很贵,这是明显的歪曲事实,现在的物价,9块钱能吃饱已经不错了,他还觉得很贵。孙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店家的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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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店家持有效证据,有权要求网络平台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店家手持有力的证据,认为发布其虚假事实的报道,侵犯店家的名誉权的,有权要求该媒体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侵害,及时止损。
店家如何选择是他自己的权利,如果选择息事宁人,就默默的承受网络舆论;如果想要维权,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最后,孙先生的行为,确实不够实诚的。虽然他自己勤俭节约惯了,但不代表所有人都跟你一样。在饭店吃饭,都是明码标价的,却还认为很贵。孙先生认为多少钱吃顿饭不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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