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称,自己在逛公园时,远远看到一名男子在树丛内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她将这一画面拍下并发布道网络上,同时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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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分析的问题挺有意思,就是在这件事中,究竟谁违法?

首先,男子的行为违法吗?

从该女子发布的视频看,男子似乎真的脱下了裤子,但他究竟在干嘛,看不出来。根据其所处环境来分析,至少有两种可能:

一是在树丛内小便;二是在树丛内做不雅动作。

第一种行为违法吗?违法。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否则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所以,随地大小便虽然看起来似乎小事,但确实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很容易被忽视,不少人,尤其是男性,应该有过此种违法行为。

第二种行为,在树丛内做不雅动作违法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属于违法,否则,即便有裸露身体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违法。

什么叫情节恶劣呢?《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来看,大抵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一是引起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二是在异性或者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三是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四是经制止拒不改正的;五是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回到该事件中。

该男子身处树丛中,说明其主观上是不想让其他人看到的,即便是在做不雅动作,也算不上情节恶劣,够不上违法。

但在公园树丛中露出下体做不雅动作,的的确确是不妥的,有碍观瞻。

女子的行为违法吗?

她除了拍下视频并报警之外,还将视频传播至网络平台,所以,应当分别对两个行为进行分析。

我们知道,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个人的权利,因此,拍下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向警方报案,非但不违法,反而是受到鼓励的。

但个人拍摄他人违法行为之后,公然进行散播,那就不行了。

为什么?

因为每个人都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即便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也不例外。

公民个人拍摄他人违法行为之后,公然在网络上进行散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可能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因此,这种行为是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那么,女子就侵害了该男子的以上权利了吗?

当然没有。

因为从视频中,人们无法将视频中的“隐约男子”与他人相区别,这就谈不上是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了。

最后,有个问题抛给大家,男子和女子在公共场合,裸露上身,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