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调解,去找我的律师!”广州,一名男孩踢了一名11个月女婴一脚,女婴家长要求男孩道歉,去医院检查,万万没有想到,男孩家长直接拒绝,并让女婴母亲去找她的律师。

王女士开了一家便利店,事发当天,男孩进店买水,王女士忙着照应,就将女儿放在地上。

不料,男孩拿了一瓶水,准备离开时,女婴突然开始哇哇大哭,王女士以为孩子突然想哭了,但是孩子哭的声音非常大。

随后,王女士调取了视频监控,结果发现男孩离开时,转身抬起脚踢了女孩头部一脚。

王女士非常生气,要求男孩家长赔礼道歉,去医院检查,但是男孩家长仅同意道歉,不愿意带孩子去检查。

随后,王女士选择报警,警方建议双方调解。谁知,面对完整的视频监控,男孩家长竟然不屑一顾,称没有必要调解,让王女士去找她的律师。

1、事后,王女士说,她没有想到作恶竟然能坏到这种地步。许多网友评论,难道“恶”都可以遗传,男孩现在打别人,以后打父母,最终受害的还是父母。

确实如此,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男孩脚踢女童,虽然伤情不严重,但是性质非常恶劣,即使现在因为年龄问题,不能受到处罚,但是也应该让他认识到错误。

2、从行政上来说,我们国家法律虽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对未成年人也给予了特殊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人,警方除了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以外,别无他法。换句话说,如果碰到“熊家长”,被打孩子家长只能自认倒霉了。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不给予行政拘留。

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些严重的校园欺凌,虽然社会家长都希望严惩违法分子,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也只能是批评教育,没有办法从严惩处。

3、不过,虽然无法给予熊孩子行政处罚,但是家长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男孩在便利店随意脚踢女童,其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至于说女童家长将女童放在地上,并不是男孩殴打地理由,所以女童家长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男孩家长不管是为了教育孩子,还是对他人负责,都很有必要带女童去检查一下。

另外,有人说,由于男孩母亲拒绝给予女童赔偿,那么女童家长将男孩视频放在网上,侵犯男孩的权利吗?

实际上,对于这种“熊孩子”和“熊家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公开他们的身份,让他们的亲朋好友知道他们得为人,他们才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具体到本案,女童家长将男孩殴打女童视频放在网上,并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仅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以不涉嫌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最后,常言道,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实际上,男孩家长及时让男孩赔礼道歉,并带女童去医院检查,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还有利于教育孩子,赔偿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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