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胜、莫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分别对张某胜、莫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莫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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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吸毒人员涂某军找被告人张某胜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张某胜收款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莫某购买毒品,之后莫某将一个重约0.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在芷江县某农贸市场的巷子里卖给被告人张某胜。

后张某胜将此毒品送至芷江县某酒店一房间的吸毒人员涂某军处,并与涂某军共同吸食毒品。

当晚10时许,吸毒人员涂某军又找被告人张某胜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2400元。

张某胜收款后,以同样的方式从莫某处购买了重约0.6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涂某军吸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张某胜于4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莫某随即主动投案自首。

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莫某处依法扣押人民币2500元。

芷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张某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两被告人均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莫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追缴。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芷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