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的杨某与林某通过某相亲机构相识,二人都为离异带带一娃的状态,也都想早点组建新家庭。于是,二人在相识一个月后迅速闪婚,但在闪婚后的一个星期,林某以生活不习惯为由欲回广东。杨某家人察觉出不对,将结婚时送给林某的价值三万元的金饰保管起来,林某离开后,杨某家人才发现,首饰盒内的金饰已经被林某掉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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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杨某回想起二人交往时林某存在的种种反常行为,怀疑林某存在“骗婚”,于是报了警。找到林某后,林某退还了金饰,但是就退彩礼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那么,这种情况下,彩礼应不应该退回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彩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此看来,杨某支付给林某的彩礼未必能被退回。可能有网友会问了,林某的种种行为,难道不属于“骗婚”吗?

其实,我国目前并不存在骗婚罪,但是存在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婚姻关系中,通过结婚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得到财产后又离婚,称为婚姻诈骗。通常情况下,骗婚比较难认定,因为涉及到感情的事比较难衡量,需要有特别明确的证据。

不过,近几年来,随着“骗婚”案频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处置上较为灵活和实际。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表明“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和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若杨某掌握的相关证据充分,那么林某极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杨某与林某的案件最终以林某当场退还金饰及部分彩礼,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告终。笔者认为花了几万块,看清眼前人的真面目是不值得的。因此,大家在进入婚姻关系前,切莫心急,仔细确认好对方的人品、家庭等因素再决定是否要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