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下是正文

捡到他人丢失的银行卡

一时财迷心窍

取出里面的钱

殊不知这样做

已经涉嫌犯罪了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被告人韩某英和被告人杨某良在屏边县新现镇某店门口捡到一个塑料卡套,卡套内装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一张写有六位数字的烟盒纸片等物品,两人怀疑烟盒上的六位数字就是该银行卡的密码,遂想去信用社试试看能不能取出钱。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随后二人来到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现信用社网点,韩某英在门外等候,杨某良进入自助取款区将该银行卡插入ATM机,输入烟盒纸片上的数字后,从ATM机上共取出20000元现金。后因失主报警,警方经侦查将杨、韩二人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良、韩某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杨某良、韩某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良、韩某英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的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含: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官提醒

拾得他人银行卡时,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交给金融机构处理,切勿贪图小便宜取走他人卡中存款,否则不仅要退赃退赔,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

总编/杨锐责编/刘勇值班编辑/孔德云 排版编辑/任泉宇

下载弥勒头条客户端

获取更多资讯

弥勒融媒法律顾问

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庆来路湖泉和境小区一期A-13号

电话:0873-622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