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进店买水买一瓶偷一瓶,并且还把冰柜里的水拿了三瓶出来,全都尝了一口后又放进冰柜里,结果被其他顾客买走,店家发现不对后立即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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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特别能干,她在镇上开了一家便利店,平时来这里的顾客特别多。

有一天中午,老顾客买了一瓶水,付完账后就打开喝了一口,随后就告诉王女士,你的水怎么有点问题呢?

当时王女士认为是老顾客是和自己开玩笑,并没有认真,并且对方喝了一口后就匆匆离开了。

不过后来又有两位顾客来买了水,也是同样说有问题。王女士想起之前老顾客说的话,也就将信将疑调取了监控,想看一下到底出现了什么异常。

这时王女士才发现,原来上午来了一个大高个的男子,来到冰柜处,拿出一瓶水来扭开就喝,尝了一口后感觉味道不对就放回去了。

接着男子又拿了另外一种水出来,同样也是喝了一口,感觉不对又放回去了。

这还没有完,男子又拿了另外一瓶水出来,喝了一口又感觉不对,接着又放回了冰柜。

就这样,三瓶水都给喝了一口,随后又都放进了冰柜里。

这时王女士才恍然大悟,为什么三位顾客都说买的水不对了。

虽然他们没有说哪里不对,不过以王女士的经验来看,可能是瓶盖没有扭紧,或者是感觉水量没有那么多吧!

随后王女士继续查看监控,发现男子随后又拿了一瓶水出来,悄悄放进了自己的背包里。

另外又拿了一瓶水出来,随后来到收钱处,把手中的这瓶水付了钱,而背包里的水却没有付就离开了。

然后王女士立即报了警,她希望马上找到这名男子,一是让他把水钱给付了,另外就是协商赔偿事宜,因为对方把喝过的水放到冰柜里,让其他顾客买走后造成了投诉,引起了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民警随后也展开了调查,想要尽快找到该男子。同时他们也让王女士注意,一旦发现该男子出现,就立即报警,他们会立即赶来处理。

有人说,男子拿了一瓶水放在背包里没有付钱,属于盗窃。还有人说,店家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水,需要对顾客进行1000元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男子属于盗窃吗?

虽然只有一瓶水没有付钱,而一瓶水的价格只有两三元钱,但是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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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盗窃,就是秘密窃取别人的财物,而男子悄悄把水放进背包里,不付账就离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的要素。

但是男子盗窃的金额太少,不会被立案处理,但也会进行批评教育。

另外,如果男子在两年内有三次盗窃的行为,也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所以男子的这种小偷小摸,很有可能被判刑,只是需要确定他偷盗的次数。

二、男子把喝了一口的水又放进冰柜里,造成了王女士被投诉,该不该赔偿损失?

虽然几位顾客喝了水感觉不对,也没有要求王女士赔偿,但是可能对方心里也犯嘀咕,说不定以后就不会再到王女士这里买东西了。

这种损失虽然是隐形的,没有直接显露出来,但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且是男子直接引起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男子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不但造成了王女士的名誉损失,还造成了她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进行赔偿,并且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三、王女士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饮料水,应不应该赔偿顾客呢?

由于男子的这种行为,王女士没有及时发现,才把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饮料卖给顾客,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这种水确实会给顾客带来不舒服的感觉。

大家都知道,喝陌生人的水,在心理上就无法接受,并且也存在不卫生的可能性,或者还有其他安全隐患。

所以作为负责经营场所的王女士,在没有给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时,应该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如果三名顾客喝了水后有不舒服的情况,王女士除了要根据食品安全保护法,对顾客进行1000元赔偿之外,还应该承担对方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王女士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找到该名男子,恢复自己的名誉,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