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广西,南宁。一男子早上9点17分开始停车,停了半小时就被收费十几元,男子觉得有点不对,仔细一看收费明细,发现上面显示他是6点12分开始停车,7点半开始给他计费。男子无奈六点半我还没起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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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男子出去办事,就在路边找了一个停车位停车,他清楚地记得,自己停车时,是早上的九点十七分。

因为路边停车是计费的,男子办事十分效率,办完后他就赶紧赶过来开车,看到他来了,路边泊车收费员骑着电瓶车就过来了,递给了男子一张停车收费单,称他停车费12元,让男子交费。

男子觉得很纳闷,因为当地周一到周五早上七点半到晚上九点半路边停车是收费的,但是前半个小时是不收钱的。

男子清楚记得当地的规则,所以他办事时候一分钟都没敢耽搁,赶在了半小时内赶回,按理说,半小时内是不收钱的,为什么还要让自己交钱呢?还要交12元?

收费员把收费明细打出来递给了男子,男子看了一眼立马发现了不对,他明明是9点17分停的车,这上面却写着他是从6点12分开始停车,7点30开始计费。

男子停车这个路段前30分钟免费,过了30分钟后,每15分钟收1.5元,2个小时后,如果继续停车,每小时2元。他的车子就是按照这种算法,计出了12元的停车费。

男子当场提出异议,收费员嗫嚅了几下,最后说了一句他也不知道,因为这个费用是电脑计算的,他可以帮男子把这个事报上去。

男子不同意这种说法,反复强调,自己停车时间正好半个小时,按照他们的规定是不用交费的,为什么要收自己12元?自己明明是9点17停的车,9点47去开的车,为什么说自己六点多就停车了?

男子将自己的经历拍下来发了出去,让大家评评理。

一、首先,关于路边收费的问题,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城市道路、地下道路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道、共用区域快速路等区域道路,凭借停车收费设施收费有序停车。

说白了就是,停车场、路边收费,都必须要有正规的收费设施,收费标准也必须要明确公示,不能“黑吃黑”或者随意收费。

因此,这位男子有权理性地质疑自己为什么要交12元的停车费。他清楚记得,自己是在免费时间内停下车的,而且没有收费人员出现收费,却被冤枉成早上六点就停车了,这肯定不能接受。

二、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拒绝依法办理路政执法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路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不合法停车或者在路上闹事的人。

但是,如果受到冤枉或者不合理处罚,对方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决定是正确的,就不能随便罚款,否则对方就涉嫌违法侵犯了被罚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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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利的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物权有保护的权利,收费员如果要扣留车辆,也必须要有准确、法律合规的依据。

否则,为了一个小小的停车费,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允许的。

四、该男子表示停车时是早上九点十七分,但停车收费员的记录显示他是从六点十二分开始停车,且在收费前半个小时内也收取了费用。这种情况究竟是否违法?

1、首先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该停车场属于经营性停车场,费用应当遵循“自由协商”的原则。

但同时,经营者也需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即提供消费者应当提供正确、具体、完整、真实、及时、明示和易于理解的消费信息。

如果经营者在停车计费信息上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在法律上被追究责任。

2、其次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如果该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收费员以欺骗的方式多收停车费用,可能涉及诈骗罪。

如果收费员明知该男子停车时间不对,还强制收取车费,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因此,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总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可以通过拍照、录音、询问证人等方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如果经营者和收费员存在欺诈、误导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也提醒经营者要加强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停车场的经营者和收费员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男子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的停车费用。如果收费员没有有效证据来证明男子是违反停车规定的。

如果发生意外争议,消费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类似的车位争议事件,我们应该既要保护公共资源的使用,也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罚款成为某些人滥用职权或者获利的工具。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