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学校将小学生撞死的事件,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孩子太幼小了,太无辜了,就这样失去了鲜活的生命。令无数网友感到惋惜。

据新闻报道,事发学校为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事故发生地点在校内,距学校校门十余米。事故发生在5月23日下午第一节课前9分钟。肇事司机是该校四年级的一名语文老师,任班主任。事故发生前,他从学校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距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另外一名老师上车后,车子启动时把孩子撞倒。据当事人解释,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也就是说有这种可能。是在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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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当地的教育局已经迅速做出了反应,而且发布了公告。他们表示,对谭某同学的不幸离世深感悲痛、深感自责。事故发生在校园内,暴露出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他们向家长、社会表示诚恳的道歉。事故发生后,区教育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涉事教师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对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而据相关人士表示,当时具体到底什么原因,车速是多少,这些都有待警方调查。整个过程在监控中比较清楚,监控素材警方也拷贝走了,家属可以随时查看。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孩子一方的动态与态度,孩子的妈妈向记者介绍,事发时,孩子遭到二次碾压,第一次撞倒孩子后拖行了5米,但司机并没有下车查看,接着又往前开。孩子右脸上的组织全部磨没了,头上有三个包,后脑勺一直在流血,孩子妈妈说平常破个皮都会哭的孩子得多疼多无助。确实,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孩子的妈妈内心是极度痛苦的。而今天也有很多网友在学校门口摆放鲜花。纪念失去生命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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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个肇事司机应当被判处什么样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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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直播!5月25日,小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撞伤身亡,律师:如果能获得家属谅解 ,刑事责任上的进一步减...

由于这个事件的社会影响太大,孩子的年龄太小,他太无辜了,所以有很多网友情绪比较激动。也表达了自己的愤恨的思想感情。于是有网友提出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那么这样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吗?金宝梅说法认为这样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要素的。虽然笔者也非常的痛惜这位年幼的孩子失去了生命。也非常同情孩子的亲人。更加憎恨那个肇事司机。但是这都是思想感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个肇事司机必须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而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够定为故意杀人罪。而这个事件它的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孩子的死亡但是从主观角度,我们不能认定他有故意要杀死这个小孩的意图。所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的。

而要定交通肇事罪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学校是封闭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次事件就是属于学校封闭的道路,而且学校的道路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由此分析,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应当定什么罪名呢?金宝每日法觉得本案最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比较合适的。我们来进行法律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造成了孩子的死亡,而主观上他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孩子的死亡。或者说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孩子的死亡。而且我们从处罚力度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是重于交通肇事罪的。正因为是学校内,要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这就是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的区别就是事故地段是否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过失致人死亡罪起点刑是三年以上,而普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三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导致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综上所述,根据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结合发生的地点,再结合法律规定金宝每日说法认为此次事件最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最合适的,也是最符合法律构成要素的。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手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