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一名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天,小明在家附近奶茶店结识了两名社会青年小王和小陈,三人相处愉快,成了“好哥们”。

一天,小王对小明和小陈说自己被另一群社会青年辱骂,很没面子,想要哥们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三人与辱骂小王的几名社会青年相约深夜在某公园“较量”一番。在相互殴打过程中,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制止。民警随后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上述几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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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小明不止一次向办案人员表示,“我知道打架是不对的,但我的好哥们开了口,我为了“义气”没办法拒绝,没想到造成了违法犯罪的后果,我真的非常后悔。”

检察官提醒

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特别喜欢跟朋友讲“哥们义气”,但没有底线和原则地“讲义气”,将会带来追悔莫及的后果。同学们遇事一定要明辨是非,冷静思考,敢于拒绝任何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在青春的大好年华里,要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学习知识和提升自身素质上,结交良师益友。

法条链接

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资料来源 :江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