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隋女士和家人到饭店吃饭,点了一条野生鱼,鱼快吃完时,发现一个明晃晃的鱼钩,把隋女士吓得浑身一个激灵。隋女士要求赔偿,店家却说三年都在亏损,实在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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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隋女士带家人外出吃饭,家里人都很喜欢吃水产品,于是她点了一条鱼。据店家所说,鱼都是当天送的货,非常的新鲜。

一家人边吃边聊,气氛非常开心,桌子上的菜吃的差不多了,店家烧的鱼口味也非常好,一盘鱼也吃的就快只剩下骨头了,家人看还有一点鱼肉,又继续去夹。

隋女士无意中一瞥,被店里的灯光折射刺到了眼睛,她看到了鱼盘里一个亮锃锃的东西,不像是鱼骨头。

隋女士意识到有些不对劲,立即喊住家人,先别动筷子。随后,她从鱼肉中翻出了一个鱼钩,很新,非常的锋利。

隋女士一看,这还得了,钓钩上还有倒钩,这幸好被自己看到了。若是没有看到,被家人连鱼肉吃进了嘴里,后果简直不敢想象。

她立即喊来了店员,让她看看是什么。店员往前一看是鱼钩,连声道歉,这确实不该出现在餐桌上,并向隋女士承诺,这道菜的钱就不收了。

可以说隋女士觉得这并不是一件小事,首先卫生不过关,再者就差点吃出问题来。还好意思说不收钱了,这是钱的问题吗?隋女士觉得不仅鱼的钱不能要,还应该给予赔偿。

店员一听觉得自己做不了这个主,随即把店主叫来了。店主来了的话,更是让隋女士气不打一处来。

店主看到鱼钩一脸尬笑地对着隋女士说,店里的鱼都很新鲜,有鱼钩更能说明这鱼是野生的,招牌就是野生鱼,一点不带掺假的。

隋女士觉得,店主对待自己吃到鱼钩这个问题的态度非常的不严肃,难道店里鱼是否新鲜要用一只煮过的鱼钩才能证明吗?

隋女士又气又急,这明显是在推脱责任,于是隋女士提出,必须要按食品安全法赔偿,要求店家赔偿800块钱。

店主一听隋女士不吃自己的那一套,马上又转变了话风,称店里负责清理鱼的是一个大叔,家里很穷,店里又比较忙,他一定是没有看清。鱼的钱马上让他出,就不要再追究,让他多赔钱了。

隋女士差点被店主绕进去,幸好脑筋转的快,这是在店里吃出来的鱼钩,理应店家赔啊。

店主又继续打感情牌,三年了,店里一直是亏损的,也实在拿不出钱来赔,这个赔偿要求实在满足不了。边说边偷偷的把桌子上的鱼钩拿走了。

隋女士被店主说的一时语塞,待她回过神来才发现鱼钩不见了。隋女士暗自庆幸提前把鱼钩拍了下来,心里实在气不过,把店主的言行发了出来,让大家评评理。

此事一时间引起一片热议,有的人说,这个倒钩看着就很锋利,真要是吃进了嘴里,起码嘴巴是要破了,店主处理问题的态度太嬉皮了,管理也不严谨,难怪赚不到钱。

也有的人说,已经免了鱼的钱,也没有吃进去,何必步步紧逼呢,各让一步,也给店家一个改的机会。

针对吃出鱼钩的问题,店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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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家说,吃出鱼钩说明鱼新鲜。这个解释明显是将店家要承担的责任本末倒置了,本身鱼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鱼钩上。

幸好隋女士发现的及时,鱼钩藏在鱼肉里被家人夹起,误放进了嘴里,最轻的也要伤着嘴巴了。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规定,店主提供的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隋女士可以要求店主退一赔十,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最低得赔1000元。

所以,隋女士提出来的赔偿要求是有法可依的。

2、店主以店中负责清理鱼的大叔很穷赔不起,拒绝了隋女士的赔偿要求。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清理鱼的大叔能不能赔得起,是店主和他之间的问题。在店中发生安全问题时,店主作为用人单位和经营场所应首先担起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店中负责清理鱼的大叔进行追偿。

总之,店主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一次轻而易举的原谅,可能会造就下一个错误,锱铢必较是对错误的严惩。

您说是不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