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一男子在银行存8万定期,回家后银行打来电话,告知柜员操作失误,误把7.54万元存款,开成了8万存单。银行要求退回4600元,男子表示:谁的错谁承担!结局惨遭打脸。
孙朝手上有8万块钱,决定在银行存起来吃利息。存钱之前,孙朝和妻子确定好存款数额,拿着钱来到了银行中。
来到银行后,孙朝把钱递给柜员,表示想要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柜员则给了他一张单子,让他填写具体的存款信息,只见孙朝在上面写明:存款8万元。
柜员拿到单子后,简单地核对了一下信息,又把从孙朝递过来的钱,放到机器上过了2遍,随后将一张8万元的存单,以及存款凭据递给了孙朝。
万万没想到,就是因为柜员的一时疏忽,以及孙朝贪小便宜的心理,双方打起了官司,孙朝败诉了。
当时孙朝刚到家,就接到了银行的电话,说他的银行存款数额不对。孙朝是拿着7.54万元去存钱的,填写的单子是8万元,柜员一时疏忽弄错了,给了他张8万元的存单。
银行还表示,这个柜员是新来的,对于各项业务都不太熟悉,在这里跟孙朝道歉了,希望他可以把多余的钱还回来。
可孙朝却说,自己在家中已经数过很多遍了,存款的金额就是8万块钱。柜员将8万块钱过好了机器,存单是他亲自打印出来的,上面有银行的印章,不能你们说错就错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孙朝还说:既然已经把存单给我了,我已经回家了,你们非说数错钱了,作为专业人士,你的错你来负责。
眼看协商未果,银行改变了语气,十分严厉地对孙朝说:请把多收的4600元,立马给我还回来,不然的话就起诉你。
可孙朝的“倔牛”脾气犯了,一听银行态度不好,直接挂断电话了,只留下银行的人面面相觑。
随即,银行找出了监控视频,核实孙朝存钱的情况,经过仔细查看后,确定是孙朝少给钱了。
当然,这件事也该怪柜员,他没有仔细核对钱款,才出现这种低级错误的。对此,柜员也吓住了,万一这笔钱要不回来,只要有找她承担责任,将4600元补上来。
银行又给孙朝打电话,要他立马补交上钱款,可孙朝却不认账,并称自己在银行存的就是8万块钱,一分都不会少的!

而且,孙朝还认为,明明柜台写明了提醒语:钱款离柜,概不负责。难道所谓的概不负责只针对客户有效,而银行作为立规矩的一方,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孙朝越想越生气,告知银行弄错钱款的事情,与自己无关,银行想告就告吧!无奈之下,银行只好找到孙朝小区的居委会,请求他们协助处理此事,银行还作出了让步。
银行表示:此事是我们的过错,我们可以平均分摊责任,4600元一人承担一半的钱款,也就是退回来2300块钱就行了。
可是孙朝并不想沟通此事,还当着很多人的面,大声嚷嚷着就是8万块钱,凭什么要退钱?银行把价款搞错了,是银行的错,请不要打扰自己的生活。
这场调解由此失败,孙朝还以为雨过天晴,此事就过去了。可没想到,银行直接将孙朝起诉了,孙朝还收到了传票。
想想要真是打官司的话,孙朝心中发怵了。权衡利弊后,孙朝跑到银行求和解。可银行这次来了真格的,表示要孙朝返给银行4600元,之前商议的2300元不行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孙朝获得的4600元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是恶意得利人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明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一方,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孙朝在票据上写下了存款8万元,属于误导行为,获得的4600元是不当得利,与银行钱款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得的4600元没有法律依据,理应按照恶意得利承担返还义务。
2、柜员是过错方,孙朝拒绝还钱,银行可以要求柜员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错误,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柜员是过失行为,银行可以按照平均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柜员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赔偿银行的经济损失,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

3、银行规定的“钱财离柜,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声明、店堂、通知、告示等方法,减轻、免除其损害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银行有“钱财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牌,这是银行单方面宣布的条款,如果银行为过错的一方,这句话并不能减免银行自身的责任。
反过来看,如果银行确实存在多给钱的情况,储户也不能拿“钱财离柜,概不负责”作为要挟,银行有权利要求返还。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