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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检察日报》第05版

民生周刊 封面文章

原标题

从“纸面上”到“行动中”

——写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

徒法不足以自行。

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以来,如何将其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让承载几代人夙愿的第一部“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好的一道政治题、法治题。

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开展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编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让人们直观地看到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施行的生动实践,也从民事检察视角,阐释了新征程上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

近日,记者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通过采访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和法学专家,对案例中所蕴含的民法典精神、原则以及检察履职的典型意义进行深入解读。

用法治力量引导人民向上向善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成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

“要用法治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说,编发这批典型案例的初衷之一,就是借助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让人们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感悟。

“户头上多一个人,就能多领取几十万元。找个外地人假结婚,几万块钱就可以办成。”在浙江省慈溪市相关行政机关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不久,这个流传在市井街巷的“段子”让钟云的心里“起了波澜”。

“事成后,给你8万元补偿。”于是,在中间人介绍下,钟云与雇来的“丈夫”陈根谈好了合作事宜。为保险起见,双方还事先签订了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

起初,一切都按“剧本”上演。然而,当陈根看到钟云因为和自己假结婚多领取了60余万元的补偿款后,开始“眼红”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他将钟云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钟云支付按人口计算、属于自己的那份拆迁补偿款。在法院主持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钟云一次性给付陈根14万元。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检察官深入拆迁区向拆迁户讲解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份民事调解书对钟云骗取来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形式上合法的分配。”该案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表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仅仅是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虽然一切行为表面上看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达,但事实上显然有违公序良俗,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经过调查核实之后,慈溪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作出撤销民事调解书中“钟云一次性补助陈根14万元”的再审判决。钟云、陈根也因欺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这个案子很好地体现了检察监督对这一原则的精准把握。”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单平基在评价上述典型案例时表示。

“一般来说,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内容。尽管公众对公序良俗这个词并不陌生,但要对此进行精准的范围界定和把握却并不容易,这就需要不断地通过办案实践来明确适用规则,从而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平基说。

彰显民法典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只要19.9元即能体验古装写真!”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则古装摄影广告让大学生李萱、景慧动了心。然而到店后,在店员的极力推荐下,两人却稀里糊涂地签下了1100元的基础套餐。在后续拍摄、选片中,影楼又施展“套路”,让两人陆续签订了1588元和2.4万元的“补充协议”。付不出高额费用,影楼店员又在现场“引导”两人开通网贷。

“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在商家的引诱下购买了价格高昂的摄影服务,同时又陷入网贷困境,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依法应予受理。”经两名消费者申请,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合同》。

标的只有2万余元的“小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会不会有些小题大做?对此,单平基评价认为,“该案的入选是非常必要的,也很有指导意义。”

在单平基看来,对于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大家都不陌生,但现实中存在着不少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或是时间精力上耗不起,或是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

“这就需要通过办案实践来释放检察机关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施行的强烈信号。通过民事检察监督,不仅推动民法典的统一正确施行,也对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很好的宣扬和彰显。”单平基说。

从“溯及力”切入,规范法律适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全民翘首以盼民法典施行的氛围下,民法典该怎么用?是否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社会生活?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与之前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既有全新规定之处,也有保留原有规则的地方。在新法施行、旧法废止之际如何‘选择’法律,成为准确施行民法典的‘技术活’,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胜任的任务。”王莉向记者介绍。

为避免“过渡期”变“混乱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的半年节点上,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将监督的重点投向了同级法院作出的与民法典有关的300余份生效判决。

“该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却依据民法典进行判决;该适用民法典的,却引用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在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裁判时,未列明相关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等引用不规范等四大类问题。”承办“民法典规范适用类案监督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尽管适用上的法律瑕疵并不一定导致严重后果,但是有违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各项要求,不利于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丰台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做好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随后,法院函复称,对检察建议提及的相关问题,将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并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交流,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单平基解释说,尽管与适用民法典相比,确定法律适用类似于“预备”阶段的工作,不太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正如典型案例中指出的,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精准掌握新增规定和重大修改条文内容,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新课题、新任务,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可以说,在民法典施行之初,从‘溯及力’这个细节切入,检察机关选准了着力点。”单平基说。

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见微知著、以小见大。检察办案的细节,彰显着检察担当与履职能力,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对细节的“锱铢必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办理的“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与黎某等206人信用卡纠纷检察建议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起诉书附207名无关人员账号等,南宁一市民质疑法院泄露个人信息》,一则新闻报道让西乡塘区检察院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法院可能存在“打包式”送达的问题。

经调取诉讼卷宗、走访被告,承办检察官查明,原告信用社提交的附有206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的清单,是原告代理律师自行制作的图表,并非用于证明任何案件事实,不具备证据属性,因此,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证据送达相关当事人。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不久,法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采纳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并作出了及时回收清单、健全工作机制等相应整改措施。

细节决定成败。在王莉看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存在大问题与小问题的区别,任何一个细节、环节、流程都影响着民法典的施行效果。

“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是高质效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希望典型案例能够推动更多更好的办案实践。”王莉说。

用好典型案例

“法院就是针对我,这不公平!债务人是金豪,除了我之外,还有其他7个保证人,他们都有钱有房,为什么不去执行他们?”因对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满,一起民事案件中的担保人张冬向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在检察官看来,张冬的诉求与担保制度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相关,其根本则是“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这一问题。在过去,这个问题老生常谈却没有定论。

民法典对此一锤定音,摒弃了原担保法中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在后续司法解释中,最高法也明确规定,只有担保人之间作出约定或在同一合同上签章,才可以相互追偿。

“在申请执行时,债权人是将主债务人、保证人列为被共同执行人,在多名保证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前提下,执行机构应当尊重债权人的选择。”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保证人之间不能求偿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任意选择被执行人,执行存在着不公允之处,影响司法公信。

“张冬已清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保证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继续执行张冬财产有失公允;建议优先执行未承担或承担保证责任较少的保证人的财产,避免各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在嵊州市检察院制发上述检察建议后,法院采纳了全部内容,并依法查封了承担清偿责任较少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如今,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民法典实施,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也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单平基也注意到典型案例中的这起执行监督案件。

“典型案例是个好信号!”在单平基看来,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尽管被执行人张冬可以在被执行完毕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这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基本上不能实现。“如果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话,为何还要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不是多此一举吗?”他说。

构建“全链条”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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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的家属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只关注裁判结果,还要关注后续的执行程序,树立‘全链条’监督格局。”王莉提及的“全链条”监督格局,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

制发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提请抗诉、对执行活动及时监督确保民事权利落实到位。来自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硬刚”格式合同的检察履职,让消费者看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决心,也让“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有了实践的映照。

“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延迟,买受人需承担违约金23万余元,若系出卖人原因,出卖人仅需承担违约金23元。”如果遇上这样的格式条款,你会怎么办?维权、耗时费力;不维权,心里又憋着一口气。

“判决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无启动再审之必要,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被“拒绝”后,检察官并没有就此结案,而是开始了更为深刻全面的思考——

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是对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侵害。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普通群众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湾沚区检察院向芜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最终,芜湖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撤销原判,驳回某房产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再审改判、原执行依据被撤销之后,湾沚区检察院又将监督着力点放在了执行程序上。鉴于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回转,湾沚区检察院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执行回转,将已执行款项退还消费者。

“从判决到执行裁定,湾沚区检察院的‘全链条’监督,形成了监督的‘闭环’,把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落到了实处,见证了监督的‘刚性’,也凸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对此案例,王莉表示。

(文中案件当事人皆为化名)

安徽这起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吴某宏、尹某霞与某房产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 格式条款 民法典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某房产公司与吴某宏、尹某霞夫妻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吴某宏、尹某霞以155.8万元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首付款78.8万元,余款77万元由该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支付。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出卖人一次性支付给买受人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15的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另,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及《特别约定》,均约定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需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因出卖人的原因不能办理或逾期办理的,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未作约定。

某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后,吴某宏、尹某霞办理了按揭贷款,并按月归还银行贷款,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某房产公司诉至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宏、尹某霞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31363元。该院认为某房产公司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作出(2019)皖02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宏、尹某霞给付某房产公司违约金77900元。

吴某宏、尹某霞因新冠疫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生效后,某房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对吴某宏夫妻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在该院组织下,某房产公司与吴某宏、尹某霞达成执行和解,吴某宏、尹某霞一次性支付该公司4万元,其余款项某房产公司放弃。

【检察监督】

初次监督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房产公司与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可能存在错误,考虑到涉案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广大购房者利益,遂依职权启动检察监督。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通过调阅卷宗、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等,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该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某房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特别约定》均属格式条款的合同。在办理房屋登记方面,合同约定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根据合同条款,以本案延迟办证时间计算,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延迟,买受人需承担违约金231363元,若系出卖人原因延迟,仅需承担违约金23.37元,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需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出卖人的原因不能办理或逾期办理的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却未作约定。

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不合理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的情形。此外,吴某宏、尹某霞虽逾期办理房产证,但他们按时归还按揭贷款,并未导致某房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某房产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因购房者的逾期办证产生了相应损失,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买受人应承担出卖人的所有损失的情形。遂于2020年10月23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0年12月4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书面回复,认为涉案判决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无启动再审之必要,对再审检察建议未予采纳。

跟进监督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广大购房者利益,符合受案条件,遂就该案向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部分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于2021年8月5日就该案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并于2021年12月8日直接改判:撤销原判,驳回某房产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后,因本案再审改判,原执行依据被撤销,但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回转。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又启动执行监督,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4万元退还吴某宏、尹某霞。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4万元执行回转至吴某宏、尹某霞。

另,在某房产公司同样以逾期办证为由起诉杨某、曹某夫妻和黄某云两户购房者主张违约金的两起案件中,某房产公司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与购房者达成和解结案。且某房产公司之后再未以逾期办证为由起诉其他购房者主张违约金。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或增加消费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被视为“霸王条款”,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普通群众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在办案中发现有关线索,由“个案”向“类案”延伸,起到了监督个案、纠正类案的良好效果,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民事检察应当注重“全链条”监督,形成监督“闭环”,提升监督质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权,同时规定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强化全过程监督,促进错误的裁判结果、执行活动彻底纠正,彰显法律监督机关的使命和担当。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且在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后,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回转,实现了案件裁判和执行行为的彻底纠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充分履职,在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本案中,相关合同条款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具体条文规定。案件受理虽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检察机关注重民法典与案件办理的充分融合,在办案中贯彻民法典基本精神、落实具体规定,促进裁判和执行的全面纠正,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提供了鲜活案例。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吴贻伙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