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还报复,杀害见义勇为村民潜逃20年被抓,一审被判死缓。死者家属向受益者大嫂索赔百万余元。

媒体报道,云南玉溪男子田永明因强奸大嫂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心怀不满。2002年11月13日持刀找大嫂赵某泄愤,将同村见义勇为的刘铭富杀害,潜逃20年被抓。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院一审认定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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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富遇害后,他生前所在村小组和村民代表,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给予刘铭富“见义勇为”荣誉称号。2004年12月,刘铭富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案件一审时,刘铭富近亲属并没有主张民事诉讼赔偿,5月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赵某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向受益人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1320331.07元。

【豆哥说法】

①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定的补偿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赔偿、也可以不赔偿(当事人协商优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为了使利益能够得到平衡,鼓励他人善举,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刘铭富因见义勇为被杀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田永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田永明物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由受益人赵某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刑事一审时,被害人刘铭富近亲属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故侵权人田永明能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刘铭富近亲属能否直接要求受益人赵某承担补偿责任呢?

针对该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民法典》183条第一款规范内容来看,“侵权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赔偿、也可以不赔偿”。小编认为,刘铭富近亲属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赵某承担补偿责任。

②受益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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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受益人赵某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者,其承担的仅是“适当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额不等于受益人补偿数额。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并不当然适用于受益人补偿数额确定。从起诉书主张金额来看,原告是依据民事侵权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确定的。但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受益人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130余万的补偿请求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合案涉实际情况及相关司法判决,小编预估法院支持的经济补偿数额应该不会超过30万元。

③刘铭富近亲属主张经济补偿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02年11月13日权利人受到损害,2023年5月份刘铭富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赵某补偿130万余元。

刘铭富近亲属主张的损害补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

根据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权利人主张的赡养费、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请求权属于一般的债权,在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下,本案不仅超过了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仍享有诉权,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