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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主要是通过购进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办法来计算增值税,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大多数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但是还是有一些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险公司现金支付的赔付款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以现金赔付赔付方式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的赔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