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男子为了报复妻子与他人关系亲密,便骑着摩托车带着妻子去县城买化妆品。行至半路偏僻位置,停车取下车钥匙,将妻子美丽的双眼给生生挖掉,丢入泥土转身离去。
事发当天,男子黎某与妻子柳某开的鞋店,因天气阴雨没有顾客上门,夫妻二人便关店骑着摩托车前往县城,给爱美的妻子柳某买化妆品,柳某显得特别的兴奋。
黎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柳某行至一大片田地时,突然停了下来,坐在路边,柳某也跟着一起坐在路边。

当时在路上时,黎某与平时判若两人,特别热情夸赞起柳某来,使得柳某心里特别的高兴。
此时的黎某又回到了以前,沉默寡言,心里非常的慌张,朝着四周仔细打量,生怕有人经过。而柳某却急着想要去县城买化妆品,便敦促着黎某快点走。
而黎某却冷不丁说了一句话:你喜欢的东西迟早会买,但是你要拿东西换!柳某笑着说道:想要啥,我有的全给你。
要你的眼睛。黎某边说边把柳某扑倒压在身下,随手拿起车钥匙狠狠地挖下了柳某的眼睛。

柳某疼得哇哇大叫,并还用双手死死捂住眼睛,在地上四处翻滚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黎某见妻子如此情形,感到有些解脱,便拨打电话报警称要去自首。挂断电话,他再次看向妻子,一不做二不休,又将柳某的另一只眼睛挖掉了。

他拿着柳某的两只曾经令人美丽的眼睛看了一会儿,直接扔向了泥巴里,转身骑着摩托车离去。
柳某躺在这无人经过的路边,想要自救,便把随身携带的手机拿出来,随便拨打了一个电话求救,而对方也直接报警了,柳某被救送往医院抢救。
很快,黎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也如实供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黎某夫妻二人婚后20余年,经营一家鞋店,由于柳某长得既好看又会说话,招人喜爱,属她家的鞋店最火热。
几年后,黎某家里的二层洋楼起来了,生活也变得更富裕了。然而红人身边丑闻多,柳某在当地也算是一个小红人,就被很多人惦记着。每天只要柳某开业经营,店里就会人流不断,而柳某对每个人都是微笑服务。
却引起黎某的强烈不满,认为柳某是一个水性杨花之人,因此他告诫柳某:你只管卖鞋就行,不要整天笑脸迎人。而柳某也没有把黎某的话当回事,依然我行我素的。
黎某日渐觉得柳某看不起自己,还敢怒不敢言,他认为自己与妻子当时已经毫无感情可言,可是柳某能赚取大笔的钱,供整个家庭开支,养老的必要费用。
柳某如此情况,更加引起黎某的愤怒,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由于柳某眼睛被人硬生生用车钥匙强挖而出,使她永不复明。事后的黎某如同消失一般,任何人都联系不上他。
几天后,黎某母亲拿出一张载有柳某与别人联系密切的人员名单,指责柳某不守妇道,还与外人打情骂哨,才惹怒黎某将其重伤。
黎某认为,自己与柳某形如路人,夫妻感情早已破灭。

这件事在法律层面上,该如何看待呢?
1、不管柳某挣多少钱,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上,所有的合法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管柳某挣多少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柳某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黎某因泄愤伤害柳某,致其强挖眼睛。双方离婚时,柳某可以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索要赔偿。
黎某于野外田地附近故意伤害柳某,属于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柳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黎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黎某故意伤害柳某致其眼睛无法恢复,柳某的伤情经鉴定结果是重伤,黎某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4、本案提醒我们,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庭,因丈夫听信谗言,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夫妻二人之间履行好忠诚义务,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