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饭店接待了8位客人,几人自备酒水,一共点了483元的菜。可让店家意外的是,几人不但打包了剩菜,还趁老板上厕所之际,逃了单。留给店家的,只有6瓶价值千元的酒的空瓶子。
事发当日,饭店内来了8个人吃饭,老板看几人谈吐不凡,穿着靓丽,进店后则安排到了包厢。
正如饭店老板所料,这8个人落座之后,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6瓶白酒,这6瓶酒的价值皆在1000元以上。然而,这样的情况,也让老板十分头痛,毕竟饭店要靠酒水赚钱。
不过,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原则,饭店老板依然笑脸相迎。8个人便点好了菜,一共消费了483元。
之后不久,菜便陆陆续续送到了包厢。菜上齐后,服务员更是有眼力地关上了房间的门,给客人创造一个密闭的环境,也免得几人喝多了打扰到包厢外面的顾客。
包厢内欢声笑语,8人推杯换盏间,天色便晚了下来。店老板在晚上10点的时候,见天色已晚,并且只剩下包厢内的8人这桌客人,便让服务员先回家了,自己在店内等客人吃完。
尽管只点了483元的菜品,对于8个成年人来说并不多。但是,由于喝酒的缘故,还是吃到了晚上11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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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老板的哈欠一个接着一个地打的时候,包厢内出来了一个人,叫来了老板,要求老板将桌子上的剩菜打包起来。老板顿感无语,心想8个人还没吃完这点菜。
不过,老板并未展现出不悦,边帮着打边问着菜的味道怎么样,几人也是连连称赞不错,表示以后还会经常来。
老板听到这几位顾客还会再来的话,很是满意。打包好了后,老板只是说了下账单483元,并没有急着让他们付钱。几人也是在包厢内继续聊着天。
又过了一会后,老板顿感肚子有些不适,见包厢内的众人还未有要离开的意思。而且老板觉得上个厕所用不了多久,于是,便离开了吧台,去上了卫生间。
可谁知,就是这短短的几分钟如厕的时间,包厢内的客人便已消失不见。老板赶忙来到吧台,收银的钱没有丢,这才放了心。然而,他又看了下手机,发现这桌的客人也没有扫码结账。
这样逃单的行为,让任劳任怨服侍、且等到11点多的店老板感到十分生气。随后,老板查看了监控。
监控中这8个人,非但没有喝醉了忘记结账的意思,还叫来了代驾。并且在等待代驾之时左顾右盼,回头张望怕老板发现逃单一般。
之后,老板通过监控内车辆的车牌,找到了饭局中的一人,拨打了电话,希望对方能够结一下账。可是电话另一头的人却表示,组局吃饭的不是他,他不会来结账。
然而,当老板请这位顾客帮忙联系下组局吃饭的人时,他却表示让店老板自己去联系。无奈之下,老板只好找到调解员调解。
面对调解员的电话时,顾客依然不愿帮忙联系组局人,并希望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而后调解员又打了几次电话后,事情才有了转机。
顾客表示为了几百块,让他帮店主去找朋友要回,会显得他小气。他愿意付了这顿饭的钱,但是,他依然强调,组局的不是他,只联系到他,他也很委屈。

1、吃饭逃单是否违法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饭店吃饭,那么顾客和饭店之间就有了一种无形的约定,即为:吃饭付钱。倘若饭店提供了饭菜和食物,顾客却逃单,那么即为违法行为。
2、那么逃单的组局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触犯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逃单的行为属于诈骗的一种,好在涉案金额只有483元,并不算大额。因此,处罚并不会十分严重。如果对方执意不补饭钱逃单,应该会对其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和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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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局人逃单,同桌的人是否有义务付款?
《民法典》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同桌吃饭,无论是谁请客,对于老板来说,这桌顾客都是一个整体。而这个整体是需要付钱的。所以,整桌客人都是有责任付费的,而付费金额的比例,是由他们自己协商拟定划分的。
但无论责任人是谁,都需要对店老板提供的饭菜和服务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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