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兴县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通报:
2023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兴县奥家湾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启动侦破机制,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郭某亮(男,27岁)因感情纠纷在奥家湾乡沟门前村将郭某英(女,21岁)致伤,将裴某英(郭某英的婆婆)、蒋某龙(郭某英的丈夫)、蒋某宸(郭某英的儿子)杀害。随后,郭某亮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逃窜,将1名出警人员和13名行人撞倒。截至目前,该案件共致7人死亡,11人受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从新闻描述来看,应该是构成两条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故意伤害罪待定。

而这两条罪任何一条都够死刑的标准,所以结果应该也可以预计。

郭某亮的行为严格来说是分为两个阶段,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 第一个阶段的行为应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伤害罪:

郭某亮砍伤情人,砍死情人的婆婆、老公、儿子一家三口人。

首先,砍死情人的婆婆、老公、儿子,这是故意杀人,应该没有疑问。虽然杀的人比较多,但是对象都是特定的,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对于砍伤情人郭某英是怎么定性,存在不确定。如果是不想杀情人,可能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也是抱着杀人的故意,只是没砍死,那么就放在故意杀人罪里一并评价。对郭某英就是故意杀人未遂。

  • 第二个阶段的行为倾向于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某亮杀人之后,第一阶段的行为和犯罪已经结束,此时他驾车逃窜,故意撞死撞伤不特定的路人,此时就不能说是故意杀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了,这个阶段又撞伤包括一名警员在内的14人,撞死了4人,这14个人是随机的14个人,是不特定的,因此应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也就是杀完人之后一般都会跑,所以跑的过程中造成了什么后果,也应当一并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其实放在这个案件中这种观点我是不认可的,8事后不可罚,主要是针对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所谓期待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我们不能指望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不做这样的事。比如盗窃之后,我不能指望你不去销赃。

但这个案件中,你不能说为了逃跑就去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你可以跑,但你怎么能为了跑而再杀人呢?

典型的例子就是“转化型抢劫”,盗窃、抢劫、抢夺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背后的逻辑也就是你可以跑,但是你不能再伤人了。

总之,罪大恶极,十恶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