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应当告知相对人其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否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对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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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律规定表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9)黑行终263号认为,市政府在作出的《关于谢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函》中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谢某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处理,并无不当。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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