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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向记者证实,网传5月4日晚K435次列车上一男子被人持刀杀害一事属实,且凶手有案底。警方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凶手35岁,重庆人,“2014年和2017年(凶手)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事发时间为5月4日22时许,当时K435次列车行驶至湖南省衡山县到衡阳市之间,“凶手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小刀。目前,受害者家属正与集团公司、车务处和车站派出所沟通。”(5月7日《新京报》)

男子在火车上被陌生人持刀杀害,不仅是受害人及其家庭无辜遭遇的悲剧,而且暴露了火车在保障乘客安全方面的问题,真相、惩凶、追责、补漏缺一不可,否则,难以避免悲剧重演。

凶手已经被当场抓获,其在公共场合持刀将陌生人杀死,有视频有真相,人证物证俱在,犯罪事实清晰,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关于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

那么,凶手犯罪的动机是什么?警方表示凶手有案底,曾经两次持刀伤人,两次被强制戒毒。这个犯罪累累的人,之所以在火车上持刀杀害陌生人,是为了报复社会,所以随机杀人?还是为了蓄意谋杀某个曾经跟他有过节的人,但是由于认错人,导致“杀错了”?又或者是因为他毒瘾发作,出现幻觉,所以行凶杀人?

追问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是必须的,但无论动机是什么,如果没有凶器,他都难以在火车上公然杀人。据四川广播电视台发布的视频报道,死者表哥表示,“(死者与凶手)根本不认识,刀有18公分长,(死者)是独生子,死者在最后一刻把刀都抢过来,压在肚子下面了,凶手没有刀做不了案”。死者母亲(与死者同一辆车)哭诉:“这么长一把刀,你们怎么就可以随意地让他带上车?”

死者的母亲和表哥都强调,凶器是一把“长刀”。无论死者表哥说的“18公分长”是基于实际测量还是目测所得出的结论,他们之所以强调“长刀”,无疑是因为它跟常见的小水果刀截然不同,明显要长得多。

如果不是因为凶手把这把刀带上火车,就不会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正如死者母亲及广大网友所质疑的,为什么这么长的刀能够通过安检?是不是太不负责任了?

可是,据《新京报》采访报道,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一位民警回应称,“凶手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小刀”。把18公分长的长刀说成是“小刀”,如此偷换概念,就能摆脱责任了吗?就算凶手使用的是8公分的“小刀”,同样不能被带上火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另外,早在2010年3月20日发布的《铁道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知》,也已明确强调,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利器、钝器,应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也就是说,除了管制刀具,如果乘客随身携带了日常用到的水果刀、菜刀之类,也不能由乘客随身携带上火车,只能托运。

因此,不管凶器的是管制刀具,还是日常使用的水果刀或菜刀,也不管是18公分的“长刀”,还是8公分的“小刀”,都不能随乘客带上火车,安检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凶器就是长达18公分的长刀,更加不应该检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检查,就让犯罪分子顺利带上车。

从本案可以看出,对刀具的检查、管理不到位,是当前火车等公共场所比较普遍的安全隐患。应该对本案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补上安检工作的漏洞,才能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安全。(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