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让国人蒙羞的数字:因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被告人,平均刑期仅18.2个月。

而收买妇女儿童这一行为直到1991年才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且法定最高刑罚只有3年。与此相对比的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上。

难道我国女性的生命还如如一只野生动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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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数据

财新网发布了一篇让人深思的文章,其中的数字可谓是触目惊心,我想有必要让更多人的看到。

数据来源:
截至2022年2月8日,作者以“收买被拐卖妇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取公开裁判文书474份,涉及被害妇女824人,因收买及后续行为被定罪量刑或另案处理的被告人9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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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921人,其中41人的收买行为免于受到刑事处罚,占比5%。

2、被告人除5人因为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或其他数罪并罚被处以无期徒刑外,剩下被告人平均刑期为18.2个月。

3、被告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涉及的强奸、非法拘禁行为很少受到司法认定,仅有23人、11人因为这些罪行被处罚。

4、被告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平均共同生活时间为341.7天。其中仅有20名被告人被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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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个月,这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被告人的平均刑期,这真是莫大的讽刺。

要知道每一起买卖的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她们甚至“身份不详”,她们被拐骗、被囚禁、被强奸、甚至被杀害,她们是我们的同胞啊。难以想象对她们施行如此严重加害的人,仅仅在监狱呆了18.2个月这么短暂的时间便重新回到了社会,这不公平!!!

如果法律是公正的,那么谁是错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吗?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姐姐、妹妹、女儿有一天被拐卖,我们还能这么平静地看着这一个个血淋淋的数字和案例吗?

触目惊心的案例

1、2013年河南省淮滨县一起案件,被害人疑似自杀,法院认定系农药中毒死亡。但并未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直线有因果关系,且非法拘禁证据不足。而此被告曾经两次收买过被拐卖妇女。

2、2018年江西乐平一起被害人跟随被告人家庭“走亲戚”时上吊自缢身亡案例,法院未认定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存在《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仅判处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

3、2014年,河南省鲁山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强迫发生性关系”,但是辩护人提出“与花钱买来的媳妇强行发生性关系,与其他强奸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而如此荒唐的辩护竟然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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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再联想到去年轰动全国的“徐州丰县铁链锁女生八孩”案。董志民的父亲从人贩子手中购买来杨某侠给其儿子当老婆。从此杨某侠被董志民用铁链锁住颈、手和脚,关在阴冷黑暗的小黑屋中被强奸、被虐待,陪伴她的是散发着恶臭的被褥和满地的排泄物,而食物仅仅是残羹剩饭。

在此后被囚禁的20多年中,杨某侠完全沦为董志民的生育机器,并且在杨某侠已经40多岁身为高龄产妇的情况下,依然还在生孩子,一共为其生下8名子女。最终因为受到长期囚禁和虐待导致其精神分裂症(衰退期),口齿不清晰,牙齿也只剩下孤零零的几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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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当地政府在接到网友举报董志民涉嫌非法拘禁、并虐待杨某侠后,竟然发出了这样的一则公告:

杨某侠在1998年和董志民合法领证结婚,如今杨某侠已经被送入到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关于董志民是否涉嫌违法,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而随后,更为魔幻的则是当地政府安排了当地村委出钱出人给董志民的房子进行了修缮,而董志民被包装成为“8个孩子的父亲”,并在网上开直播传授育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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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悲愤的是,此事件还是在网络舆论的逼迫下,才展开调查,最终被立案审理。在2023年4月,犯下如此滔天罪行的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获有期徒刑九年。

我想问一下,此前20多年间,当地相关部门在干什么?哦,当地部门也干了一件事,为董家办理了低保,每月给他家发放3000元的低保,养活这十几口人。除此之外,对于杨某侠的被拘禁,当地政府熟视无睹。

我不禁想问,杨某侠被囚禁,被虐待20多年,被迫生了8个孩子,最后被逼疯,难道罪犯只有董志民一个吗?相关部门不应一同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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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一件件,一桩桩,可以说都在挑战人类的良知的底线,简直让我不忍多看多想一秒。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支持买卖同罪

现行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法律制定了相当严苛的刑法,起步便是5年。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然而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者即“买方”,《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最高刑期只有三年,同时规定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仅有五年,因此导致了董志民多年前的收买行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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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还有一条,如果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籍的,甚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早之前是可以免罪的,后来修改时被删除)

由于对买方刑罚明显远远小于卖方,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大量买卖行为,而这也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

我们可以从许多案例中看到,买方一旦收买被拐妇女,往往伴随着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这些原本属于重罪的行为恰恰被收买行为所“合法化”,从而导致被拐妇女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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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此话是针对保护野生动物说的。——况人乎?

我们打怪长期陷入一个怪圈:严打——好转——松懈——恶化——再严打。而这到底是因为什么?

我想,既然拐卖妇女涉及到买卖双方,那么我们只严厉打击卖方,而放纵卖方,会不会就是这个怪圈的原因?

如果执行买卖同罪同罚,会不会能从根本上打击这样的现代悲剧呢?

因为这涉及到了最基本的人权。

不能再让我们女性同胞的眼泪白流了。

文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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