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很多劳动者都会认为自己是自由身的状态,在工作中受了委屈或者遇到挫折,可以随时走人。也有劳动者以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反正是用人单位的过错,自己可以随时主张二倍工资,等于抓住了用人单位的小辫子。

因此,当用人单位要求与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些劳动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而一些用人单位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出现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况。

实际上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劳动者解雇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的免责期限内(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法律风险和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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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能免除用人单位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吗?

首先要明确,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者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从诚信角度,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或者过错承担责任,但是鉴于用人单位在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上处于优势地位,即使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当通过催告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用工。只有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催告、终止劳动关系)了其法定义务,才能免除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