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中庸》里写道:“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若要把一件事情做好做透,不仅需要广博的学习,还要思索和反省,积累下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后作出更准确的判断,这样尽心尽力地做成一件事,才会收获更多。

尤其是在医生这一行当,每接待一位患者都需要用自己学识和经验对患者的病情作出最准确的判断,帮患者从病痛的折磨中解脱出来,而不会因为一时的失误,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而在2021年,一名中年女子在卫生室输液时突然猝死,家属悲愤之下起诉医生,向其索赔55万,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法院判了。

人到中年的王某在从一家大医院离职后,为了发挥余热便回到老家办了一个卫生室,卫生室开办起来后也需要在卫生室配备具有资格的护士,为卫生室的病人进行护理,但在招人的时候,没在这件事上上心的王某便放宽了对护士的门槛,而这也就让没有考取护士资格的刘某得到了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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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患者看病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说,取得了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在工作时会起到更专业的作用,而在《护士法》中,若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停业整顿,作为负责人的他自然也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年的一天,在家里做家务的任某突然感到身体有些不适,便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王某所经营的卫生室里寻求帮助。在诊疗的过程中,王某了解到患病的任某曾患有支气管哮喘,在10天前便在这一家医院看过病,症状与这次的十分相似。

在王某的诊断下,确认任某这一次的病症依旧是支气管哮喘,因为任某是经常都医院看病的常客,这一次王某在给她作出诊断后,确定是旧病复发,便直接按照10天前的处方让刘某进行配药,一共配了三瓶注射液。

当他把药配好后,便让护士拿着药给任某进行输液,在头两瓶药液输完后,任某的身体状况比较良好,刘某便更换了第三瓶药液。在输液的过程中,任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让丈夫陪同着去厕所方便,但在去厕所的路上,意外却突然发生了。

在丈夫帮忙拿着输液瓶前往厕所的路上,还在输液的任某却突然摔倒了,而在她摔倒后,身体也出现了一些连锁反应,意识变得模糊,甚至连呼吸和心跳都出现了停止的危急状况。看到这一情况后,任某的丈夫便立刻向卫生室的医生和护士进行救助,当王某和刘某赶到现场后也立即对任某进行抢救,但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

情急之下,便有人帮忙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任某也被送往市里的医院进行抢救,但由于任某的病情危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确定任某的死因,法医对其尸体进行了检验,而尸检结果显示,任某的死在于其突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病,导致出现心肌缺血、缺氧以及心功能不全的症状,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了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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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尸检结果,任某的家属无法接受,尤其是其丈夫在陪伴任某就医期间,觉得王某等人在为任某实施医疗救助行为时存在过错,因此,一怒之下将医生告上法庭,向其索赔55万,这起纠纷法院判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任某是在王某的医疗机构接受王某的医疗救助行为时出现的损害结果, 那么作为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王某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尸检结果显示,任某的死因在于其本身患有哮喘以及粥样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疾病,在输液期间突发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在就医时未能告知过往病史,在王某对其心血管疾病不知情的情况下,任某需要对此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但作为医生的王某,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诊疗程序为任某进行诊治,而是根据其主观判断,直接采用10日前作出的处方,再次为任某实施医疗救助行为,问诊不细致、查体不全面,作为主治医生的王某对此存在过错。

王某作为卫生院的负责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那么他在卫生室从事医疗活动便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非法行医的嫌疑。但他未按照《护士法》的要求聘用具有护士从业资格的人担任护士职位,并让其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当王某、刘某等人在发现任某出现危急情况时,积极为其提供救助行为,并在他人帮助下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但其在为任某实施医疗救助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旧应当向任某的家属提供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酌定卫生室、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任某的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无规矩不方圆,作为医生,在为病人治病时,不仅要有专业的学识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医疗秩序和操作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在为患者治病时,精准判断病情,将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正确的发挥出来,如此,也能减少很多医疗事故的发生。

(《回顾 女子在卫生室输液时猝死,家属起诉医生索赔55万,法院判了》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