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男子刘某在出租房门口打开洗衣机盖子见到一双新女鞋,怀疑其妻子陈某出轨,便打电话让其回家。后刘某在卧室听到陈某回到租处门口打开洗衣机盖子的声音,看到陈某拿着鞋盒说:“在外逛街,购买的新鞋”,刘某便质问:“我早就看到这双鞋,为什么骗我,外面有没有男人”,陈某予以否认。

刘某异常气愤就朝陈某的额头击打一拳,随后冲到厨房拿起不锈钢菜刀,返回卧室质问:“你到底在外面有没有男人,要是骗我就用刀砍死你”,听到陈某否认后便往其头部劈了一刀,因用力过猛导致菜刀飞出去,又捡起菜刀边骂边朝陈某脖子连砍十几刀,致其被砍倒在地上不动,造成陈某的头部、下颌、颈部、右前臂及右手背多处锐器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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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刘某先到卫生间清理其手部的血迹,再返回卧室换件外套离开作案现场,因念及夫妻情分于拨打120称:有人自杀。经鉴定:陈某的损伤暂时评定为轻伤一级以上。(来源12309)

@王仪律

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找对象一定要找一个精神正常的,否则就可能害人害己,像刘某这种猜忌成性,脾气暴怒的人,陈某和他在一起真的是倒霉了。

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就在于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问题,问题就在于是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还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实施犯罪,对于这种犯罪中止的行为,法律考虑到其主观因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甚至是可以免除处罚。

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成功实施犯罪。犯罪未遂就比犯罪中止严重,法律需要对其进行严惩。

本案中,刘某虽然事后主动拨打120对妻子进行救助,但是这种事后救助行为并不能算作是杀人行为的终止。从刘某砍杀妻子的状态来看,使用菜刀砍头导致菜刀飞出,又建起菜刀朝陈某脖子上连砍十几刀。

从客观理性的角度来看,刘某的上述行为起码在当时是想要致妻子陈某于死地,法律判断行为是从行为正在进行的时候判断,不会判断事前和事后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因为妻子陈某命不该绝,虽然身体多处受伤,但也仅是轻伤以上,并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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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刘某这个人比较鸡贼,知道自己是犯罪未遂,同时又在被抓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按照规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唉,如果可以再来一次,你说陈某还会选择和刘某在一起吗?(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