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李阳到市内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到单位报到。

同年6月6日,李阳来到公司,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引领他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没想到刚上岗6分钟,李阳突然晕倒,单位同事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虽经医生全力救治,李阳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阳去世后,李阳妻子张红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是工伤。

而保洁公司却认为,公司8点半上班,李阳刚到公司才6分钟,公司领导还没有面试,李阳还没有被正式录用,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交纳社会保险,因此不应当为工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因为单位没有给李阳交纳工伤保险,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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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道看法:

这件事锅可能不在企业身上,可能是法律的一个漏洞。

其实这家保洁公司不一定就不给劳动者买保险,只是没来得及。可能想着入职之后再给你办社保,谁能想到意外来得比明天还快?

据贫道观察,相当一部分企业都不是入职就交社保的,而是入职当月或者次月乃至更迟才给劳动者交保险,一些自称合规很完善的公司尚且如此,更别提保洁公司这种员工可替代性强的公司了。

如果是因为缴纳不及时而未能赶上工伤保险赔付,那这家保险公司确实是够倒霉的。

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只要用工之日起30日内能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都是合法合规的。

所以这里存在一个时间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之后,那么就有可能发生工伤,而办理社保的期限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也就是说,作为用工单位,即使你完全依法依规,也可能存在劳动者工伤时你没给他缴纳社保的情况

这就是完全合法的情况下仍然会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是这种风险还无法避免!

因为你没建立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可能不给你登记,想同步,基本是不可能的。

只是在平时的运作中,这种风险并不突出,如果不是这个案例出来,相信很多人都忽略了这点。

刚用工6分钟,你让企业如何来得及申保社保登记?如果是网上操作的话,页面都不一定来得及打开吧?

所以,贫道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企业。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也发现了一个法律漏洞,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填补该漏洞,说实话,如果人家真的是想给员工办社保而是来不及的话,确实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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