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加班其实规定的挺明确:
加班不是不可以,但是有三个限制:
一是加班时长有限制,不能无限制地加。
二是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
三是要给补休或者给够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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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正常的上班时间一个礼拜不能超过44小时。也就是说,如果一天工作八小时,周六只能上半天。很多公司一周六天每天八小时的上班制,实际上就是在隐形加班。
加班时长,每天不能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而且要保证每周要休息一天!
而且加班是有程序要求的,不能强制加班,具体来说,就是工会和劳动者的双同意。
但是实践中由于资方的强势,工会缺位,劳动者弱势,导致加班变成了公司的单方面通知,实际上是违法的。
加班肯定不是义务劳动,加班的工资是高于平时工资。具体来说:
1.平时加班,加班时间内是1.5倍工资。
2.休息日加班,要安排补休,否则给两倍工资。上面说了,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所以,一周无休的话,不调休,那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而且劳动法没有给这个调休设定有效期,所以有些单位规定补休多少个月内休完,严格来说也没有依据。
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用安排补休,但要支付三倍工资。

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加班不给加班费,不安排补休,属于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去申诉和劳动仲裁,都是可以获得补足以及经济补偿的。
而且在举证这一块,劳动法领域还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倾向性保护算是很明显。
贫道在接法律咨询的时候很多人说:
你这些说的没用,公司根本不遵守。
我觉得挺好笑,你都走到维权这一步了,公司不遵守劳动法不正中下怀吗?公司都这么依法依规,那你何必维权?
法律保护不了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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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