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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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根据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法院判决没有认定董志民构成强奸罪,贫道估计应该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证据不足;二是过了追诉时效。

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

现在小花梅已经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了,这种状态下,已经不能自主表达,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取证。

结合公开的信息,小花梅是1998年6月被拐卖给董志民,这时候的判决信息显示,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也就是说,这时候还不一定属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无法判断其当时跟董志民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是自愿。

因此,不能认为当时就存在强奸。

其次,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董志民与小花梅长子1999年出生,那性关系发生应该在1998年,也就是应该在被拐卖后的不久。强奸罪的法定量刑范围,如果没有特殊的情节,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的追诉时效是15年,也就是说在在2013年6月,就已经过追诉时效了。

但是追诉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况,如果在2013年6月以前,董志民又犯了其他罪,则追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而董志民对小花梅的虐待、拘禁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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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有个矛盾:即使1998年那次性关系的发生不清楚小花梅是否是自愿的,但是在第六子、第七子出生的时候,小花梅显然已经是精神病了,这时候难道不能认定强奸吗?

从理论上来说,与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的。但是如果是夫妻关系,那么不存在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不是强奸可以另外开贴说)。而董志民和小花梅(杨某侠)是有结婚证的

所以法院要进行取舍,如果认定强奸,那么就要否认婚姻关系,不是婚姻关系,那么就难以认定小花梅是董志民的家庭成员,不是家庭成员,那么虐待罪就不成立。

而反过来,如果认定虐待罪成立,那么就要承认董志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如果承认婚姻关系,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不宜认定为强奸。

相比来说,虐待罪的证据更加扎实一点,而强奸罪则存在一些理论和证据上的障碍,而且,虐待罪能够评价致董志民致小花梅重伤这个情节,而强奸罪不能,且虐待罪的量刑和强奸罪总体上没有差太远。可能因此法院选择了虐待罪。

我相信,法院也是综合考量了一下,还是觉得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比定强奸罪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