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2023年4月6日,举国关注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一审正式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其中董志民一审被判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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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八孩案一审宣判: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获刑9年

2022年1月,当时“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的“小花梅”衣衫单薄,牙齿脱落,神志不清,脖子上拴着一条铁链,还被曝有八个子女。视频很快传遍全网,现代文明社会还有如此惨剧,着实让无数网友倍感震惊和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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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舆论发酵,去年2月江苏省发布通报,详尽地回应了外界的疑问。收买并拘禁虐待“小花梅”的所谓“丈夫”董志民,获刑是意料之中。因为按照当时的通报,他已经被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但“小花梅”获救,董志民等犯罪人员获刑,绝不是事件的终点。要让妇女权益的得到充分保障,让她们不用担心成为下一个被拐卖的“小花梅”,要严打拐卖人员,也应顺应的大众的呼声,推动人口买卖同罪,强化对买方刑事责任追究,让收买者也付出法律代价。

为什么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当下,还有如此恶劣的拐卖类犯罪?

一方面,拐卖妇女儿童,可以为犯罪分子带来非法的暴利,他们愿意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在一些落后的地区,收买人口的需求存在,而现行法律对买方的惩治不够严,买主的法律风险偏低,导致买卖人口的需求难以彻底消灭。

事实上,之前就有学者通过数据检索,分析近10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结果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

有拐卖,就一定有收买,人贩子不会干赔本的生意,在拐卖人口前往往就找好了买家。但为什么收买的案件远低于拐卖的案件呢?说白了,还是现行的法律对买方过于宽纵了。

在现行的《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刑期五年起步,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期上限只有三年。

并且,不是所有的收买行为都会处以刑罚,有限制人身自由,或强行发生性关系等行为,才会量刑。而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现实中很多人口买卖行为,最终都是以卖方获刑、买方无罪而终结。这种买、卖差别对待的情况,也体现在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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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采访问道,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相关负责人表示,收买行为的最高刑期本来只有三年,而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所以,董志民最终获刑九年,是按照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来算,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罪名无赦。换个角度看,如果买卖同罪,买主的刑期没有三年封顶的限制,刑期更长,也就不会受到五年追诉期的限制,毁掉“小花梅”一生的董志民,或许会被判刑更重。

现在的法律,之所以对买方没有从严惩处,是考虑到买卖双方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方面存在差别,买卖同罪可能刺激买主隐瞒犯罪事实。问题是,如此一刀切地宽纵真的适合吗?

在一些人口拐卖案件中,买主明知道妇女是拐来的,还将其当作商品一样收入囊中,并实施拘禁、虐待、强奸的行为。不管是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还是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那些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还能逃脱刑事制裁,无论如何都有违公平正义。

此次“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一审判决就提到一个重要细节:“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

可以说,“小花梅”的一生就是毁在了董志民手里,最终对董志民的量刑,却不涉及收买犯罪,这无疑有些讽刺。同样讽刺的是,在董志民之前也曾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因为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予追究,成功脱罪。

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人口买卖一直不同罪,买方能够轻而易举脱罪,又如何打击买方市场的需求?

买方的私欲,毁掉的是一个个家庭。所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应该成为推动法律完善的一个重要事案件——推进人口买卖同罪,该提上议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