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明星遭人用隐私视频勒索,张继科为何是「证人」而不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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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相关情况尚未实锤,所以本文讨论的情况不一定就是事实真相。

如果网传属实,张继科不列为被告人而是证人的原因应该是以下几点:

1.张继科没有参与犯罪的共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S先生进行敲诈勒索,涉嫌犯罪的话,如果也要追究张继科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必须证明二人对敲诈勒索有共谋。

现在没有列为被告人,有两个可能。

一是没有共谋。二是可能有共谋,但是证据无法证实。

先讨论第一种情况,没有共谋。那就是张继科把相关照片或视频交给对方后,并不知道对方准备拿着这些照片或者视频去敲诈勒索。也许是用来证明她和景甜的关系的,从而误导对方以为他和景甜有共同的财产。

然后s先生傻乎乎地用这些照片或者视频去威胁景甜,不给钱就把你的照片公布出去!

张继科对后续的威胁勒索的事不知情,所以他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

第二种情况,是可能有共谋,但是证据不足。比如s先生说张继科给他照片或视频的时候跟他说可以拿这些去威胁景甜。但是张继科否认。这时候证据一对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时候根据刑事诉讼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疑点利益归张继科,所以不能认定他参与共谋。

2.张继科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张继科作为证人,那就必然是知道案件的情况。至于什么情况,指向也很明显,就是关于涉案用于敲诈勒索的照片视频的来源。

所以说,奉劝广大道友,既然是私密,就不要留下什么照片视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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