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区,男子开贷款公司,和4人签约后借给对方1亿元,钱却被转走了,男子只好报警。警察到达后调查发现,男子被骗,签约的4人是找来的演员,真正的借款人,拿到钱后携款逃跑。
警方赶到现场,询问后得知,4人是一家做石材的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就来向刘先生借款,只借三个小时。
本来钱已经打进了石材公司,但是刘先生却发现,钱被取走了,于是就报警。警方觉得奇怪,既然把钱借给别人了,别人要用,取走这不是很正常的事情。
刘先生支支吾吾的不肯说,接着四人中的一人说道,他们是为了“亮资”。刘先生见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也没法隐瞒了,于是说道,亮资是很多公司,与别人签合同时的必要条件。
亮资,顾名思义就是展现资金,双方公司谈合作的时候,为了展现自己的实力,就会向对方展示自己公司的现金。但是一些公司并没有这个实力,于是就会临时借钱,应付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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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般借款时间比较短,这次对方借了1亿,时间是三个小时,三个小时后,要额外支付20万的利息,以及再给中介2万的佣金。
听到这里警方明白了,刘先生的公司类似高利贷,比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三个小时就有20万,一天24个小时,这样算下来,一年就能收入5.84亿,相当于584%的利率。
这种行为已经违法犯罪,难怪刘先生支支吾吾,现在1亿出了问题,为了钱也只好说出来。不过令人奇怪的是,这么多的钱,放出去不怕收不回来吗。
刘先生说道,公司经营多年,已经有一套完善的体系,在借款前,对借款人有非常严格的审核程序,核实清楚才会借。
首先他们只借给正规公司,要有合法的执照,并且过往没有违规记录。同时银行的选择,也要由刘先生指定,他们长期与固定银行合作,一旦对方的公司账户有问题,银行也会通知。
并且对方的执照和u盾,必须先压在刘先生这里。还要与对方公司的法人,直接签订担保合同。在对方亮资的时候,刘先生这边会派人,一同在现场完成,最后用u盾转钱。

这一切都确认无误后,才能借款,以往这样操作,从来没有出过问题。没想到这一次刚转到账上,不到半个小时,这些钱就没了,

刘先生只好把这4人扣下来报警,然而在警方的问询下,刘先生得知了一个晴天霹雳,对方公司的法人代表居然是个傀儡。
法人代表说道,自己是公司负责人张女士,花钱请来配合签字的。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公司是做什么的,自己也是被骗了。
接着警方就从张女士开始调查,发现对方已经携款逃跑,并且伙同几个同伙,里应外合,这边转账之后,另一边就在外地的银行,用取现金的方式取钱。
还好刘先生及时报案,并且由于取钱的方式传统,时间有限,最终对方搬运了5,000万。最后在警方的调查下,找到了2700多万,剩下的钱难以找回。
1、公司欺骗刘先生参加“亮资”,其行为属于非法集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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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以诈骗的方式,忽悠刘先生把钱转到特定的账户中,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涉案的数额特别巨大,骗子被抓捕归案后,将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而刘先生给公司转账1个亿,是轻信骗子能得到高额的利息,造成损失5000万元,损失的钱财不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追回剩余钱款,万一追不回来,需要刘先生自行承担损失。
2、公司利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常理来说,公司的利率不能超过lpr的4倍,而这家公司的利率竟然高达584%。虽然刘先生已经尝到过类似的甜头,但是公司的这种经营方式,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由于公司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的经营秩序,还存在携款卷逃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财产。
3、被欺骗来签字的4人,与刘先生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这4人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但他们亲笔签字也是被公司负责人张女士恶意欺骗的。更何况这家公司本身就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情况,所以这4人与刘先生签署的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双方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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