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109破17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裁定受理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8063703L,以下简称中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全公司管理人。中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北塔25层,邮政编码:310016;联系方式:金律师15968841541、1358736219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中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109破34号之一

2021年8月1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罗卫东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杭州我家我厨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L6G9D,以下简称我家我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共计535333.95元。截至目前,我家我厨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资产,但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500元。我家我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宣告杭州我家我厨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109破51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概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杭州弘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弘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3年3月2日,弘辰公司负债总额2348881.88元,管理人现已接管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10051.98元,其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弘辰公司及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无申请重整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宣告杭州弘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109破5号之一

2022年3月1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的申请,杭州三骐数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5326157D,以下简称三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2年6月2日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1244540.20元。截至目前,三骐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金额为0.95元,但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409元。三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宣告杭州三骐数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109破6号之一

2022年3月1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泰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39864E,以下简称泰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目前,泰阳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合计为17917214.28元。本院已于2022年6月2日裁定确认泰阳公司无异议债权金额为48415519.08元,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确认泰阳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47584.50元。本院认为,泰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宣告其破产,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宣告浙江泰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109破18号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裁定受理杭州维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96898126,以下简称维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维德公司管理人。维德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北塔25层,邮政编码:310016;联系方式:金律师15968841541、1358736219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维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维德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109破14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裁定受理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521H,以下简称大明玻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大明玻璃公司管理人。大明玻璃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联系人:胡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13609828199、1318508028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明玻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大明玻璃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109破15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裁定受理杭州大明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880567,以下简称大明集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大明集团公司管理人。大明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联系人:胡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13609828199、1318508028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明集团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大明集团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109破16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裁定受理杭州荣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KEKAM39,以下简称荣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荣敏公司管理人。荣敏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联系人:胡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13609828199、1318508028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荣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荣敏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萧山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