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3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大胃王汉堡1小时内吃完免单,餐厅不提醒防止食品浪费,都违法。

一、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西藏北路上的潮汕面馆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店内也无店员对顾客进行主动提示。次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在西藏北路30号3幢101室开设面馆,店内经营面饭类食品。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静安区晓顿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2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静安区晓顿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的检查中,发现上海市静安区晓顿餐饮店未在共和新路1524号4幢一层的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1月,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装修、换新后,开始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在检查当日,要求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拒绝剩宴,光盘行动”的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青浦区帕司利西餐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青浦区帕司利西餐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在上海市青浦区帕司利西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菜单内标有“大胃王汉堡1公斤安格斯牛肉饼、培根、切达干酪和酸黄瓜,258元,1小时内吃完免费享用”。案发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菜品并修改菜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浦区华新镇陆象村村民委员会固定办酒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青浦区华新镇陆象村村民委员会固定办酒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陆象村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经营场所内未主动提醒群众防止食品浪费、未在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该处场所为农村会所类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为数不少的婚嫁、乔迁、办寿等聚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长宁区许舟涛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0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长宁区许舟涛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近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见上海市长宁区许舟涛餐厅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在用餐时段,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员工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