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张先生买了一辆特斯拉,八个月后被撞报废了,本来是按照全损33.99万元赔付的,可由于被耽搁了,直到两年后张先生才去办理赔付事宜,不料对方只愿赔付新车,理由是新车价已低于单子上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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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买了一辆豪车,没想到刚开了八个月,就在高速上发生了车祸,万幸的是张先生人没事。

这次事故车子被撞得非常严重,车内的安全气囊已经弹出,车头被撞得裂开了,右侧车身也有大面积的凹陷,车子几乎报废。

因为这场车祸,张先生和特斯拉产生了经济纠纷,两年来,张先生一直忙于这场民事诉讼,赔付的事也就被耽搁了下来。
两年后,诉讼接近尾声,张先生才有空去办理赔付的事,单子上的全损赔付金额是33.99万元,当时对方也是应允了的,万万没想到时隔两年,对方的说辞却又变了。

对方拒绝按单子上的33.99万元赔付,说是赔付不一定要用钱款,也可以以实物的方式赔付,他们愿意赔一辆新车给张先生。

理由是张先生的这款车降价幅度太大了,再加上张先生耽搁了两年,新车已经降了差不多有5万元了,如果还是赔付33.99万元,那他们不是太亏了?

张先生并不认同对方的这种说法,他认为,要是车子涨价了,对方肯定不会按照新车价赔付的,那凭什么车子降价了,就得按现价赔付呢?

再说了,车祸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还是之前的那个价格,如果你赔一辆新车,自己不也亏了?

而且经过这次事故,自己和他们又打了一场官司,对这款车也已失去了信心,更何况自己现在新车都已经买好了,已不再需要车子了。

张先生的诉求是对方必须按照单子上的33.99万元全额赔付。

对方也出面解释说,并不是所有的赔付都是按照现价来赔的,只是张先生这事有点特殊,诉讼时间较长,降价的幅度又特别大,但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张先生和对方所签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经生效,合同不会因为张先生耽搁了两年就失效了。

因此,对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诚信原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全损赔付金额赔给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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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按新车价赔付给张先生,那对方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悖诚信原则。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因为车子降价了,对张先生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对方执意要按新车价赔付,那其行为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最后,对方也承诺,假如合同上明确了赔付的金额,那他们也会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的,事情总算是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诚信是立身之本,如果你违背了诚信原则,做什么事都不会长久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