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吃完饭起身就走,忘了拿装有2000多元的一张卡和现金的包,等到人都走完以后,邻座的母亲和小孩,一个去拿包,一个观察四周,配合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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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子报了警称,自己吃完饭后,把包落在了某店,之后去寻找时,却到处都看不见自己的包。

关键是包里有2000多元的充值卡和现金,特别是还有许多重要东西,丢了可就麻烦事大了,女子急得直跺脚。

民警到了以后,调取了监控,发现里面有一对吃饭的母女,是留在后面吃饭的客人。

图片显示,这位母亲很年轻,女儿年龄也不大,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她们的座位正好与丢包的女子座位相邻。

只见周围的人走完之后,这位母亲起身走到其背后女子原来的座位,提起一个黑色小包,然后径直回到自己的位置,将包放在自己左边的座位上。

这一幕很短暂,在此过程中,那个小女孩还回头看了一眼监控。

看来母女二人对于邻座女士忘拿包这件事是一清二楚的,只是等所有人都走完之后,这位母亲才过去把包拿了过来。

现在要想找到自己的包,一定要先找到这母女二人,找人的事就交给了民警。女子声称,只要对方把包还给她,不会亏待她,会给她现金作为酬谢。

目前,寻找母女二人的行动还在进行当中。

此事件从法律角度来说怎么看待呢?

女子吃完饭后将包落在了座位上,坐在邻座吃饭的母女二人明明看到了,却假装没看见,故意不吱声,实属故意行为。

接下来她们就把女子落下的包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讲,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女子落下的包被母女二人捡到,默默占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

她们不仅等所有人都走完了才去拿走包,还环顾周围,看有没有被人发现,这些举动都不是一个正常拾到东西以后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母亲在女儿眼皮底下或者说是在女儿的配合下实施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侵占罪。

有人说因为母女二人没吱声,就判定她们是故意所为,有点儿牵强。毕竟大家出门在外,谁也不想管闲事。

如果该母女纯属不想管别人闲事,那之后的行为是不是就解释不通了。

她们等待女子离开后,所有人走了,才行动的。小女孩儿还观察周围动向,看有没有被人看到,母女二人实施行动时,配合默契,哪里是不管闲事的举动,她们的做法显然有蓄谋的意图。

据女子说包内有2000多元的充值卡和现金以及很多重要物件,这些财物合计数额属较多情节,构成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这位母亲如果拒不退还女子的包,将会以侵占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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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

这位母亲侵占女子的财物,价值计算如果达到两万元以上,将被处二年以下和罚款。

该母亲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吃饭,发现邻座落下手提包,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当着她的面拿到自己手里,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实在不可取。

民法典第26条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周围事物的是非判断能力有限,父母或监护人的言传身教意义重大。

此案中的母亲,当着孩子的面以身试法,其实是一种引诱,教唆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该母亲在量刑上还应考虑重罚。

回到本案开头,女子因为着急拿到手提包,承诺如果能收到此包,一定给归还人现金表示酬谢。

民法典也说,只要发出悬赏提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丟东西的人也应该兑现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如果该母亲被追责后,归还了此包,是否就应该得到这笔酬谢金。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捡到遗失物应返还给权利人,尽快通知他。

该母亲捡到这个包并没有返还和快速通知女子,而是自己侵占了女子的东西。

她的行为属于侵占在先,归还在后。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就无权请求权利人承诺酬谢及履行义务。

毕竟该母亲是故意拿人的东西,就算归还了,依法也不应该再拿取别人的酬谢。

您见过这种母亲吗?您对此事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