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张先生不小心撞坏朋友的价值400多万元的豪车,送去店里后预估需要180万元的维修费。朋友得知后表示先不维修,店方:不修就不还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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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朋友杨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张先生听说这辆花了400多万元买的豪车非常不错,便很想要体验一下,于是就跟杨女士借来想要试开几圈。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那天正好是下雨天,由于道路比较湿滑,而豪车底盘又比较低,张先生一个没控制好,豪车的车轮打滑,车身直接撞在了路中间的防护栏上。

张先生吓了一大跳,下车以后查看了一下车子,发现车子的尾部受损严重。如果是自己的车也就算了,关键这是朋友的车子,张先生感到有些愧疚。

于是他赶紧将车子送进了专门的店进行维修。张先生知道车子是自己撞坏的,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就和店里协商维修车子的事情。

听了张先生的情况以后,店方表示张先生可以全权委托他们来维修这辆车子,包括定损和买零件这些事情,张先生只要出一份委托书,然后加上他和杨女士的签名就可以了。

张先生想着委托给店方处理能省心一些也不错,于是就同意了,并且立马拿着委托书准备找朋友签字。

不过意外的是,杨女士表示车子是用单位的名义买的,光自己签字也不行。

杨女士表示车子暂时先不修,等一起讨论好以后再处理。

得到杨女士的答复以后,张先生就赶紧回到店里,想要将车子提走,没想到却被店方拦住了。

店方表示,车子的维修费大概需要180万元,现在张先生不能把车子拖走。

因为店里已经为张先生的车子定了一批零件了,如果他不把车子放在店里修,那他们定的零件怎么办。

张先生听了店方的话,感到有点不可思议。他离开店才没多长时间,店方的工作效率居然这么高,将维修车子的零件都已经定好了吗?这也太快了吧。

张先生还提出了自己另外的疑惑,车子还停在店里,还是原来的样子,根本没有拆开。店方在没有拆检车子的情况下,是怎么知道需要更换哪些零件的呢?

张先生认为店方完全是拿零件做借口,目的就是强行要他们把车子放在店里维修,好赚取一笔维修费。

店方却表示,张先生之前已经写下了委托书,因此他们有权去采购零件。

而张先生一口就否定了店方的说法,因为委托书还没有取得车主的签字,店方在车主还没有确认的情况下订购零件,本来就是不合理的。

因为张先生的朋友不同意车子在店里维修,店方扣车不放的行为,从法律的层面上看可以如何分析?

一、在张先生的朋友还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之前,该份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撞坏的车子是杨女士的,因此委托协议需要杨女士签字。在当事人杨女士没有签名的情况下,该份协议不成立。

二、张先生在将车子送到该店以后,杨女士却提出先不修,那么张先生是否可以从店里将车子提走?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该辆豪车是杨女士以单位的名义买的,因此车辆的所有权归杨女士及其单位所有,他们对车辆依法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决定是维修车子还是将车子直接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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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杨女士的车子需要维修,作为消费者的她有权自主选择在哪一家店进行修车,更有权决定是否在该店维修车辆。

该店强行要求杨女士将车子放在店里修车,侵犯了杨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三、店方强迫张先生和杨女士将车子放在店里维修的做法,属于什么性质?

1、如果店方强行要求张先生和杨女士将车子放在店里维修,不维修的话就不让他们把车子拉走,那么该店的行为将涉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强迫交易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就达到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张先生撞坏的这辆车是一辆豪车,维修价格也需要十几万,如果店方继续坚持扣押车辆强迫他们接受维修,那么根据以上法规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

2、《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店方坚持要张先生和杨女士将车子放在店里维修,否则就不还车子,改行为将触犯刑法,根据以上法规,店方的相关人员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店方的做法,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