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四川泸州,63岁的文某疑似偷鱼落水而亡。虽说是意外落水,但家属认为责任全在鱼塘,于是要求70多万元的天价赔偿。这个案件,一二审发生重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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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早在20年前,官某的父亲承包了这片鱼塘。那时,鱼塘承载了官某一家的希望。

一晃20年过去了,此时的官某,已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将自家企业做的相当好。用当地人的话说,官老板不差钱。

虽然不差钱,但官某从未忘记这个小鱼塘,因为这代表了父亲当年的努力。

在父亲将鱼塘交给自己打理后,官某不仅对鱼塘进行了挖深与清污,更是自掏腰包,将鱼塘周围的破损道路进行翻修,以便村民行走。

另外,官某还为鱼塘加装了监控,目的是防止有人偷鱼。

但就是这么一条硬化小路,却让官某摊上了人命官司,而且是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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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一天下起了特大暴雨,由于排水不畅,鱼塘周围的道路被反复淹没,直到中午雨水才渐渐停息。雨停后,道路上堆积着淤泥与螺丝。

由于这条小路是很多村民出行的必经之路,事发当天下午,村民刘某开始自发清扫,而文某也没闲着,一边捡螺蛳,一边下网捞鱼。

打了一个照面之后,二人各做各的。

可到了当天夜里,妻子梁某突然发现丈夫文某没有回家。打听了一圈,梁某从刘某口中得知,丈夫最后的出现地点在鱼塘。

望着伸手不见五指的鱼塘,梁某慌了神,只能报案寻求帮助。经过一夜搜寻,警方最终在鱼塘发现文某的尸体。同时,岸边还散落着一些捕鱼工具。

为了弄清落水缘由,警方开始调取监控。

从监控中可以看出,为了查看渔网,文某在岸边蹲了大概50秒,起身后,文某摇摇晃晃,一头栽进了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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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控录像范围内没有任何人员出现,所以警方排除他杀可能,认为文某落水是一起意外事故。

在监控的铁证下,对于这个结果,妻子梁某表示认同。

可事后梁某一想,丈夫死得不明不白,自己家里又这么困难,她必须为丈夫讨个说法。思来想去,梁某找上了鱼塘老板官某。

经过村里调解,官某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补偿梁某3.5万元。

可这个结果并未得到梁某同意,原因是村里有一种传闻,说文某因偷鱼落水而亡,他本身就有过错。

为了维护丈夫的名誉,梁某没有同意这个方案。

拒绝调解后,梁某一纸诉状,将鱼塘老板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刘律师Lawyer】

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一是官某是否要承担责任,二是文某是否存在偷鱼行为。

一、官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官某必须承担所有责任,原因有三:

1.官某将鱼塘进行了加深与清淤处理,使鱼塘危险程度大大增加。

2.官某没有在鱼塘边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安装防护栏,未尽到防护提示义务。

3.正因为官某的不作为,让池塘存在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故文某的溺亡与官某的不作为息息相关,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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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不服,对此反驳两点:

1.鱼塘没有对外营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场所,强行要求自己加装防护栏或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事发道路并非文某进出的必经之路。文某在暴雨之后来来回回走了6次,还把渔网安在排水口处,显然是在捞鱼。所以文某本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偷鱼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范畴,所以本案不予置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鱼塘是官某个人承包,而且也不对外经营,但开放式的鱼塘可以扩大解释为公共场所。因此,如果官某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文某长期居住于此,对暴雨后鱼塘的危险程度应当有明确认识,其下网捕鱼的行为明显置生命安全于不顾,理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官某承担10%责任,即赔偿7.2万元。

虽然这钱不多,但官某认为自己没错,坚决上诉。

二、上诉后如何判决?

为了熟悉案情,二审法官对事发道路进行了实地走访。

通过走访调查,法官了解到这条小路并非承包范围,是官某看原来道路太危险,自掏腰包进行的翻修。而小路上有一道道防滑线,说明官某在用心做事。

同时,双方都认可该鱼塘为私人承包,且没有对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鱼塘扩大解释为经营场所。既然是私人财产,那么官某不用对闯入者提供安全保证义务。

另外,文某在大雨后,冒着生命危险捡螺蛳以及下网捕鱼,理应对落水行为自行负责。

最终,二审改判官某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点,虽然本案没有对捕鱼行为定性,但不定性不代表该行为合法。相反,如果未经许可在他人池塘捕鱼,一旦金额过大或次数过多,可能会触犯法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