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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愿天下无讼,有讼皆有善终

  • “占地补偿属于谁?”江苏南京,地铁5号线施工方,由于占用某小区非机动车道,便想着支付133200元补偿费。可没想到的是,物业竟把这笔钱揣进了腰包!
    【来源:法治现场、零距离帮忙】 2019年,当地地铁5号线施工,导致多处路段被封闭。为了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地铁施工方准备借用小区的一处道路,作为周边居民的临时通道使用。 经过一番协商,地铁施工方借用了涉案小区南侧一处长约150米,宽约三四米的非机动车道。为此,地铁施工方支付了一年133200元的占地补偿费。 等到双方签完《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地铁施工方付完款后,物业公司却耍了个心眼,不仅没向业主公示,甚至连业委会都没通知。 直到前段时间,一位叫王先生的业主,无意中从地铁施工方那里得知了上述消息,这才揭开了整个事情的面纱。 王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他们作为业主,对地铁施工是非常支持的,毕竟这是城市建设的大事。 但是,既然有这笔占道补偿款,就应该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物业公司没有权利隐瞒或者挪用。 他说:“这笔钱是我们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应该把它还给我们,而且还要追究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故意隐瞒,没有通知业主,就私下签订合同,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而且,这笔钱占用了这么长时间,如果我们不了解情况,他们是不是就想把它侵吞了?” 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公司后,想要采访他们的负责人。然而,这里的工作人员却一副不知情的样子,也不愿意联系公司的负责人,只是推脱说:“今天人都不在!” 小区业委会陈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之前也不知道地铁施工方给了小区物业这笔钱,目前业委会正准备向地铁方了解这笔款项的支付用途。 他说:“这笔钱应该是所有业主共有,因为它是小区补偿,所有的业主,包括商业网点,都应该有份。我认为,这笔钱应该按照比例分配给每个人。” 记者又联系了秦淮区物管办的负责人冯冈主任。他表示,接到居民的举报后,他们立即找到了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询问了这笔钱的情况。 物业公司的解释是,他们收取的不是占道补偿款,而是占用了地面上18个停车位的补偿款,并且还有保洁工人的费用,因而这笔钱不应该归业主所有。 冯钢主任说,他们对物业公司的说法表示怀疑,他们将会同房产部门及法务人士,共同研判物业和地铁方签订的补偿合同。如果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证明这笔钱或部分款项归业主所有,他们一定会协助业主,向物业公司讨要这笔费用。 【刘律师Lawyer】 小区占地补偿款究竟归谁,这确实是一个巧妙的问题。因为该问题会涉及两点,一是小区停车位属于谁,二是占道补偿费属于谁。 一、小区停车位属于谁?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归开发商所有,另一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想拥有车位,必须完成产权登记。如果开发商(或物业)不能提供18个车位的产权证明,那根据法律规定,地上停车位均归业主共有。 实务中,开发商想办理地上车位产权难度极高(产权登记要占用小区容积率,而这个东西不好改变)。当然,也不排除本案的物业,花费大力气办理了产权证。 二、占道补偿费属于谁? 占道补偿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占车位补偿费97200元,二是人工保洁费36000元。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车位补偿费比较好判断,毕竟车位归谁,谁就可以收取占道费。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车位产权证明,那地铁施工方支付的车位补偿费97200元,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人工保洁费36000元,也需物业公司拿出劳动合同、保洁记录等证据,证明新增的1名保洁员,对临时通道周边进行了打扫。否则,这笔钱也将归全体业主所有。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小区公共道路停车收益、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公共建筑出租收益等,均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物业非法占用,可以组织业委会维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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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赌一把!”浙江绍兴,周振听说了个好项目,投资1万元,即可每天赚100元。看到收益率如此高昂,周振一家疯狂投入40多万元。然而没过多久,平台跑路了。
    【来源:绍兴阅读、全媒体时空】 2023年7月,周振(化名)的妻子回家后,神神秘秘的告诉周振,同事最近赚了大钱,每天喜笑颜开。 周振很好奇,连忙问妻子怎么回事。只见妻子熟练的掏出手机,打开了一款名为“百森World”的充电桩交易App。 在这个App上,有着很多充电桩投资项目。根据描述,该项目不仅收益率高,而且不用投资人承担任何风险。 周振将信将疑,开始阅读项目介绍。只见项目载明募集资金、转化周期和收益情况,看上去十分正规。 不仅如此,项目还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收取佣金。只要拉的人越多,收益就越大。 更让人惊讶的是,有些高收益项目,不是有钱就能买到。因为这些项目需要抢购,稍微晚一步就没有了。 在看到收益率后,周振彻底震惊了: 项目每天产生0.95%的利息,折合年化收益率接近350%,这就相当于投资1万元,一年可赚3.5万元! 如此高昂的收益率,周振自然不信,但他还是去线下转了转。结果工作人员一番忽悠,周振觉得项目可以投资。 为了试水,周振第一笔投入1万元。5天后,望着账户里多出的500元,周振觉得赚钱太容易了。 于是,周振开始加大投资力度。他算了一笔账,只要投资17万元,撑过40多天,就能净赚9万元! 其实,周振内心还是有一点忐忑的,但他转念一想: 别人已经赚了5、6个月的钱,而且最近平台搞周年庆,没理由跑路,自己不会这么倒霉。 内心斗争了很久,周振决定赌一把,便投入17万元。 接下来的40多天,周振每天都痛并快乐着。快乐是因为每天都有1700元的收入,痛是害怕平台熬不过40天。 想到自己与妻子共计投入40多万元,周振每天过得提心吊胆。 而然越怕什么,就越来什么。 2023年10月底,周振像往常一样打开手机。没想到一则醒目的通知,直接打碎周振的幻想: 百森word通知投资者,平台要停止运营,直到12月1日才能恢复。 周振心想坏了,连忙奔向平台办事处。可赶到那里后,平台早已人去楼空。目前,周振等多名投资者已报案。 【刘律师Lawyer】 有句话老话说得好,你在贪图平台的利息,平台在贪图你的本金。年化350%的收益率,放在任何时代都难以想象。 但为何大家对这种资金盘趋之若鹜呢,难道他们不了解其中的猫腻吗? 其实大部分的投资者,内心中都明白这个项目不对劲。就像本案的周振,他甚至明白“赌一把”的道理:在这场击鼓传花的游戏中,我不会是最后一棒! 但只要入了这种局,事实上没人能抵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变成受害者。 一、运营“资金盘”,要承担什么责任? 拆东墙补西墙,就是“资金盘”的运营逻辑,一旦资金流出现问题,平台就会跑路。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资充电桩本是经营项目,而经营就会存在风险,该平台承诺“投资者不承担任何风险”,有违经营常理。同时,平台以保本高息的方式吸引投资,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对于集资,个人超过30万元,单位超过150万元,就会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即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二、平台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吗?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并非只有组织者存在过错。那些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为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提供帮助的底层工作人员,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如果他们不能及时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赃退赔,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惩。 三、为项目“拉人头”,要承担责任吗? 在本案中,“拉人头”的同事也存在过错。如果不是她的推荐,周振一家或许很难接触这个项目。 并且这位同事从平台获得大量佣金,这就意味着,她成了平台非法集资的帮凶。因此,该同事既是案件受害人,也是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需要退赔自己的佣金。 最后提醒大家,那种高息高利拉人头的平台,很可能是资金盘。将全部身家投入其中,实属不智。 你见过类似资金盘吗?欢迎说出来让大家避避坑。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更多法律故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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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进不出?”上海宝山,李女士为提高炒股技术,从网上结识蒋大师。在大师的指导下,李女士小赚5万元。可没高兴几天,李女士赫然发现,自己20万元本金取不出来了。
    【案例来源:检察风云】 李女士是一位老股民,在股海中摸爬滚打数十载,但一直不得要领。望着账户中绿油油的数字,李女士深感技不如人。 为了扭亏为盈,李女士痛下决心,准备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即全面提高炒股技术。 俗话说,最高效的学习方式就是跟人学,李女士自然也懂得这个道理。 从那天起,各路炒股大师,纷纷成为李女士的学习对象。其中,资深投资博主蒋大师,深得李女士喜爱。 在李女士眼中,蒋大师不收分文科普财经知识,并且免费教他人炒股,看起来水平极高。 但网络上鱼龙混杂,李女士深知这里面的风险。于是,李女士准备观望观望。 结果越观望,李女士越震惊,因为蒋大师每天推荐的股票,都能在尾盘时顺利翻红! 遇见这样一位大师,李女士心动不已。只是有一点李女士想不明白,为何操作要从蒋大师指定的“中联一户通”上进行。 虽然有所疑虑,但李女士还是投入4万元试水。 可不到半个月,惊喜就来了: 在大盘狂跌的情况下,李女士的股票,竟然从12元涨到了19元! 看到自己逆风翻盘,李女士顿时觉得找对了人。然而赚到钱后,李女士却非常后悔,后悔自己投资少了。接下来,李女士将本金加到了20万元。 看着账户盈余越来越多,李女士的心里笑开了花。当赚到5万元后,作为一个老股民,李女士觉得是时候落袋为安了! 可提现时,李女士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银行的转账信息。李女士大呼不妙,连忙报案。 随着调查的深入,蒋大师的真容浮出水面。 原来,蒋大师名叫贺军,经营着一家网络推广公司。 这家公司疯狂的在网上发布财经文章,只要投资者感兴趣,就会被文章的自动回复,引流到诈骗软件上。 为了提高推广能力,贺军开始以每月7000-8000元的工资,招聘新媒体运营,既不限条件,也不限专业。 优厚的待遇,让很多人趋之若鹜,甚至连大四学生都慕名而来。为了能在公司升职加薪,公司员工变着法的琢磨引流推广。 财经文章不会写,他们去就网上洗稿。人设立不住,他们就模仿他人风格。持之以恒的努力,终于换来滚滚流量。 随着引流的增多,部分员工看出了猫腻。毕竟股民的最终去向,是那些只进不出的诈骗平台。 为了让员工安心工作,老板贺军琢磨出了一套“卖刀理论”,美其名曰员工只是卖刀之人,至于刀用在何处,均与员工无关。 这套说辞,得到了广大员工的一致认可,于是他们干的更卖力了。 最终,指点江山的老板贺军,以及做着升职加薪大梦的12名员工,从四川雅安被抓获。经统计,10多名受害人共损失700多万元。 【刘律师Lawyer】 李女士投入的20万元,大概率是打了水漂。而她奉为圭臬的炒股大师,竟然是涉世未深的大四学生,这种事情也难以想象。 一、为诈骗平台引流,构成犯罪吗? 贺军口口声声说自己无法控制“刀”的用途,自然也不承担责任。这套“卖刀理论”看似有理,但实属偷换概念。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贺军不是诈骗平台的运营人,但他明知诈骗平台的非法勾当,仍为其提供帮助。这就意味着,他的引流推广,属于诈骗的重要环节。 因此,作为诈骗平台的“合作方”,贺军对于整个诈骗流程,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员工拼命推广,会承担责任吗? 员工老老实实干活本是好事,但并非什么活都能干。 在引流过程中,员工对整个环节心知肚明。为了攫取高薪,他们虚构文章以及专家身份,向李女士这样的股民推广诈骗平台信息。 至于贺军的“卖刀理论”,那只是员工安慰自己的说辞,毕竟员工引流一人,就会获得10-20元不等的提成。 因此,这些员工虚构身份、肆意造假的引流行为,已属于诈骗的重要环节。他们与贺军一样,均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2023年8月份,老板贺军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其余12名员工,也被判处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由于罪行较轻,这些员工均被判处缓刑。 最后提醒广大股民,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多少骗局都存在于此,想要炒股一定要谨慎辨别。同时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合法注册的公司也会有非法工作,不要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法律背后的故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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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习惯?”河南周口,邱大强种植的药材,一不小心成熟了。为了防止哄抢,他雇了20多人进行看护。可没想到的是,几百名村民一哄而上,事后通报称是误会!
    (来源:百姓关注、海报新闻) 邱大强(化名)是中药种植大户,他觉得土地是最可靠的朋友,只要辛勤耕耘,就会有收获。这两年,他发现种植药材白术(zhú)很有市场,于是决定试试看。 白术是一种中药材,具有健脾胃、除湿、止汗等功效。但是,白术不是随便就能种的,它需要排水良好、肥沃、疏松的土壤,还要有充足的阳光和温度。 邱大强四处寻找合适的地方,最后在某村附近找到了一大片土地。他觉得这里条件不错,于是贷了一笔钱,搞起了承包。 邱大强每天起早贪黑,忙得不亦乐乎。几个月过去了,地里的白术长得茁壮有力,叶子翠绿,根茎肥大。 邱大强高兴极了,他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今年肯定会迎来丰收。 可越是丰收,邱大强越忐忑,因为种植白术不仅要与天斗,还要与人争! 为了顺利收割,邱大强咬咬牙,雇佣了20多人进行看护。 可没想到收割那天,机器中途突然发生故障。 看着虎视眈眈的村民,他想着:没关系,就剩下一点点了,等会儿就能收完。 然而机器刚停下来,几百名村民就拿着口袋,涌进了田间地头。他们像发了疯一样,抢夺着地里的白术。 邱大强的母亲看到这一幕,惊呆了。 她急忙跑过去,劝说村民不要抢。她说:这些白术是我辛辛苦苦种的,你们不能这样抢啊! 然而,村民们根本不理会邱大强母亲的话,他们认为收割早已结束,地里白术谁捡到就是谁的! 看着场面失控,邱大强的母亲心如刀绞,她只能坐在地上嚎啕大哭。 事后据统计,有10多万元的白术被村民抢走(大部分已追回)。如果不是民警及时赶到,损失恐怕会更多。 目前,当地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机器出故障后,村民误以为收割完毕,遂根据当地习惯进行捡拾! 【刘律师Lawyer】 一、邱大强种出的药材,到底属于谁? 真的没有想到,竟然有一天,这个问题还需要特别科普。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白术是一种合法经济作物。邱大强在承包土地后,种出的该种药材,属于其私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哪怕是当地村民,也不能对邱大强的白术进行侵占、哄抢或破坏。 二、“捡拾药材”的习惯,合法吗? 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习惯,但习惯需要符合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某些地区的“顶盆过继”风俗,就是一种合法习惯。它是指老人在无子女情况下,由老人比较亲近的亲属担任“顶盆者”继承老人财产,并承担殡葬费用以及祭扫义务。 这种类似于过继的习惯,在某些地区流传千百年,既不是陋习,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最终得到法律认可。 但是,并非所有习惯都受法律保护,比如旅游期间留下“到此一游”,结婚期间“过度婚闹”,抚养未成年期间“重男轻女”,都是常见陋习,因为他们不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对于“捡拾药材”是否合法,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在收割完毕后,地里可能会有零星药材。如果邱大强不要了,那么村民捡拾,不会违背公序良俗。 说的再简单一点,喝完水的瓶子被人捡走了,你不会想着再去要回。 但是,如果“捡拾药材”发生在收割之前,这就不能称之为习惯了。毕竟他人辛苦种出来的药材,不能随意挖掘。 三、村民捡拾白术,合法吗? 正常情况下,未经允许挖掘他人药材,轻则治安拘留,重则构成抢夺等刑事犯罪。 但不合法的事情,未必要受到处罚,因为还有误会的存在。 通报中表示,村民把机器故障当做了收割完毕,从而误以为可以捡拾。 这就是说,村民没有抢夺的故意。既然不是故意,那么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村民不应受到处罚。 虽然不用付出代价,但提醒当地村民,邱大强曾经的善意,不是欺负他的理由。未经他人允许捡拾财物,哪怕是误会,也应给邱大强道歉与赔偿。 对于这个误会,你有什么看法?#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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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跑的比兔子还快!”浙江杭州,司机江成才在车上,捡到一部苹果手机。丢手机女子十分着急,承诺司机送回给200元报酬。司机空车30多公里送回后,女子拿到手机撒腿就跑!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10月26日下午,江成才(化名)在曹操出行平台接到一单生意。女乘客张诗诗(化名),要从西湖区某幼儿园,打车到西溪印象城。由于路程不远,费用只有15元。 可张诗诗一不小心,把手机落在了车上。 “那是一部iPhone 14 Pro Max手机,屏幕很大。”江成才知道这部手机价值不菲。 没多久,江成才接到张诗诗电话。此时,江成才已跑到滨江区,离张诗诗下车地点较远。 “她让我把手机赶紧送回去。我说送回去可以,但要支付200元路费。”江成才提出要求,“她说行啊,你快点过来吧。” 从滨江到西溪印象城有30多公里,江成才怕对方着急,也没有再接单,花了近一个小时才到达目的地。 “看到她后,我把车窗摇下来,然后把手机递过去。”江成才恨恨地说,“结果她拿到手机,转身就跑!” 不仅如此,张诗诗走的时候,还冷冷地说了一句:“你还想要钱?” 听到这句话,江成才气的半死。因为他跨越大半个杭州城送手机,不仅没拿到报酬,还遭到一顿鄙视。 看着对方远去的身影,江成才发短信索要报酬。可张诗诗主打一个托字,就是不搭理对方。 “说好的路费不给,这太没诚信了!”江成才认为自己没错,“平台规定司机捡到贵重物品,可以自行协商送回或者送至派出所。路费则按照里程数计算,没有固定标准。” 记者介入后,也打不通张诗诗电话。辗转多次,记者联系到她丈夫孙宇飞(化名)。 孙宇飞说他知道这件事,“我老婆下车后,发现手机落车上了。就跟司机打电话,然后司机说一会送回来。” “可司机张口就要200元报酬,这可能惹我老婆不高兴了。不过我老婆还是说先送过来,然后再给钱。” 面对老婆不付钱一事,孙宇飞觉得这样做不对,但还是极力维护道,“你知道吧,她当时也生气嘛,就跑了。我也说她了。” 然而话锋一转,孙宇飞突然变得激动起来,“今天中午他竟然跑到我老婆单位去了!” “他不经过我们允许,突然跑过去闹,这对我老婆的声誉与生活,造成了损失!”孙宇飞指责司机。 江成才觉得这样做不妥,“我向自己去幼儿园的行为,给你道歉,给你老婆道歉。” 接下来,双方又在报酬数额上产生争议。 孙宇飞一再表示,“司机开车过来的路费只有130多元,我们只会给这么多!” 听到这个结果,江成才反驳道,“是你们出尔反尔,我没有问题,你们必须支付200元报酬。” 目前,双方仍未达成和解。 【刘律师Lawyer】 此事曝光到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人对张诗诗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她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事先约定的报酬。 同时,也有一些人对江成才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他跑到张诗诗的单位维权,欠缺考虑。 一、江成才去张诗诗单位维权,侵犯她的名誉权吗?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毋庸置疑,江成才去张诗诗单位维权,肯定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但降低社会评价,并不等同于侵犯名誉权。 虽然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很多,但唯独不包括讲真话。如果讲真话也会侵犯名誉权,那大家还是别说话了。 因此,只要江成才在维权过程中,没有侮辱、诽谤等言论,而且说的都是事实,就不会侵犯对方名誉权,更不用道歉。 况且在本案中,张诗诗已经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江成才如果想找到对方,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去她单位。 二、江成才捡到手机,可以要求报酬吗?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首先,江成才捡到手机后,并没有把价值昂贵的手机占为己有,这便是拾金不昧的体现。 同时,对于拾得遗失物,江成才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交给派出所,二是返还张诗诗。 由于张诗诗要求直接返还,同时答应200元报酬,所以江成才开车返还的做法并无不妥。 然而,张诗诗在手机返还后,不仅拒绝支付报酬,还对司机冷嘲热讽,最后撒腿就跑。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信,还缺少对他人的基本尊重。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江成才的角度来看,他为了送回手机,放弃了其他生意机会,并花费了时间和油费。 他提出的200元报酬,是基于他的实际损失。最重要的一点,张诗诗对这个费用满口答应,期间并未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张诗诗在收到手机后,应向司机支付200元报酬。 对于这件事,你认为谁对谁错?#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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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还是个孩子啊!”山东青岛,不满16岁的吕涛,准备勤工俭学。来到一家公司应聘后,吕涛不仅没找到工作,还莫名其妙背上1万多元贷款。没钱的吕涛,竟然准备辍学打工还债?
    【案例来源:生活在线】 今年5月份,正上高一的吕涛(化名),为了帮家里减轻负担,他想找个地方勤工俭学。由于自己不认识什么人,吕涛只能在网上应聘。 登录58同城后,吕涛发现一份健身助教工作,不仅不要求工作经验,还提供住宿,月薪更是高达6000-9000元。 对于还在上学的吕涛而言,这份工作充满了诱惑力。于是,他怀着忐忑的心情,在58同城投递出人生第一份简历! 没过多久,一位工作人员添加了吕涛,并欢迎他前来面试。 等到7月份放假,吕涛再也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立刻前往健身店面试。 可这次面试并不顺利。 “你现在这个能力不够应聘助教。”面试官冷冷的说,“如果你想干的话,我们可以安排会籍之类的工作。” “会籍?”吕涛有点失望,“那不就是卖卡吗?” “不完全是。”面试官笑了笑,“我们还有一个内部培训计划,你可以看看。这个机会很难得,出来后包就业,收入肯定比会籍多。” 吕涛眼睛一亮,“那我要怎么参加?” 面试官拿出了一份文件,“这是奥菲特公司提供的office教练精英定制计划。通过这个计划,你不仅可以经济独立,还能一劳永逸解决就业问题!” 吕涛很心动,“那我要怎么报名呢?” “很简单。”面试官说,“你只要交18800元的内训费用,就可以参加培训了。” 吕涛吓了一跳,“这么贵?” “这不算贵。”面试官说,“这是一次性投资,培训完你就可以拿高薪。而且,我们还提供分期付款,以后每个月从工资里扣一点,你根本感觉不到。” “好吧。”吕涛咬了咬牙,“那我就试试。” 面试官露出了会心的微笑,“这是我们和帮帮索单的合作协议。你只要在微信小程序上办理一下,就可以分14期还款了。” 分期完成后,吕涛开始培训。但由于自身没有经济收入,吕涛只能节衣缩食,靠生活费还债。 两个月后培训结束,学校也临近开学。看着自己还有1万多元外债,吕涛既担心又后怕。 最后吕涛心一横,准备辍学还债。怀揣着经济独立的梦想,吕涛再次来到健身店面试。 然而这次,健身公司给他上了步入社会的第1课。 “对不起,你年龄不够,未满18周岁不能入职。”经理拒绝了他。 “啊?你们不是说好包就业吗?”被健身公司赶走后,吕涛感到无助和绝望。由于没钱,他只能向妈妈坦白一切。 妈妈听完后十分生气,她觉得吕涛被骗了。然而就在妈妈准备讨要说法之时,健身店竟然停业了,而负责培训的奥菲特公司,也搬离公司所在地。 出于无奈,吕涛妈妈前往健身公司总部讨要说法。总部工作人员表示,奥菲特虽然旗下子公司,但总部并不参运营。 经过多次沟通,吕涛妈妈终于联系到奥菲特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吕涛通过帮帮索单进行分期付款,并不属于网络贷款范畴。 他说,这只是一个约束双方的合约,没有任何金融机构或者公司能给未成年人贷款。至于吕涛为何参加培训计划,负责人表示要进行调查。 【刘律师Lawyer】 贷款培训上班,不再是成年人的专属,现在现在又引申到未成年人领域。难道孩子不是祖国的未来吗,干嘛要这么对待他们? 一、吕涛不满16岁,可以去勤工俭学吗? 虽然勤工俭学出发点是好的,但国家为了防止滥用童工,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严格限制。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吕涛还在上高一,其年龄不足16周岁。这就是说,任何公司都不能录用吕涛。 而在吕涛第1次面试时,健身店就不应虚与委蛇,向吕涛承诺培训包就业,甚至都不应该让他参加面试。 二、吕涛签署的培训合同与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吗?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吕涛超过8岁,但不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那些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小事,比如购买一只铅笔,吕涛可以单独决定。但吕涛想做某些大事,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作为没有经济来源的吕涛,签署一份18800元的培训合同并进行贷款,显然是一件大事。 吕涛妈妈事后不进行追认,意味着合同无效。因此,公司应解除贷款,并返还吕涛已支付的培训费。 目前,该事件经过曝光,公司已解除与吕涛的培训合同与分期付款协议。 再次提醒某些人,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做不到关爱,也至少不要伤害。 对于贷款培训上班,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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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车水太深!”山东潍坊,王强花费203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卖家承诺无事故。可两年后王强却发现,卖家当初骗了自己,因为这辆车发生过严重车祸!
    【案例来源:小溪办事】 2年前,酷爱豪车的王强(化名),发现一辆心仪已久的奔驰G500。由于价格合适,王强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马上给卖家打电话,然后约时间看车。 到了约定的车行,王强见到了梦寐以求的奔驰G500。他仔细地检查了车身、发动机、内饰等各个部分,觉得都很满意。 卖家也热情地介绍了这辆车的优点,说这是一辆精品二手车,没有任何问题。王强信以为真,当场拿出203万元,买下这部豪车。 开着奔驰G500回家,王强觉得捡了个大便宜。而王强本人也十分爱惜车辆,在两年的使用期间,该车既没有出过事故,也没有进行过维修。 然而,一次正常询价,却让王强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这辆价值200多万元的精品二手车,竟然出过严重交通事故! 几周前,王强想把奔驰G500卖掉,然后换一辆新车。可在询价过程中,二手车商告诉王强,车辆大修过,所以卖不上价钱! 王强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因为车辆修没修过,自己心里最清楚。他一度怀疑,二手车商在故意贬低车价。 见王强不信,二手车商调出一份4S店维修记录:3年前的一次事故,车辆由于损坏严重,直接更换了20处零件,并对其他17处地方进行了维修。 王强看到这份记录后,感觉天都塌下来了。他怎么也不敢相信,当初热情的卖家竟然在骗自己。 王强拿起手机,开始给卖家打电话:“你还记得我吗?我是21年在你那购买奔驰大G的人。” “记得啊,你开着怎么样?”卖家回复的挺客气。 “怎么样?你骗人!这个重大事故车你怎么当精品车卖给我?”王强质问道。 “不可能啊!不可能是重大事故车!你在哪里听说的?”卖家装作很惊讶的样子。 “这是维修记录,你还想狡辩?”王强说着,就把4S店的维修记录发给对方。 看到维修记录后,卖家慌了手脚,只能推脱道:“我有点事,忙着呢,我一会儿再联系你。”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从此以后,卖家再也没接过王强电话,回过短信。 看着对方油盐不进,王强索性曝光此事。他的诉求很简单,卖家按203万元的原价,回购车辆即可。 当记者拿着维修记录来到车行后,车行老板显得极为紧张。他连忙表示卖家既不是车行合伙人,也不是店内员工。 至于卖家为何从车行见面,车行老板解释说:“这里经常调车,所以有人会借用场地交接。” 看着车行老板一再否认,想着卖家是与自己签署的个人合同,王强只能深深的叹了一口气。 【刘律师Lawyer】 二手车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和风险的领域。有些人能以低价买到心仪好车,但有些人却不幸踩雷。 事发之后,王强曾多次询价,评估出该车当年的实际价值在150万元左右。现在自己花费203万元购买,实属吃了大亏。 有的网友认为,借用场地交易这招,实在太鸡贼了。这就是借用别人店面,来为充门面。 一、卖家出售事故车,车行要承担责任吗? 虽然王强没有展示合同详情,但仅从王强与卖家签署的是个人合同来看,车行可以摆脱责任。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强与卖家签署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仅对其二人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因此,作为合同之外的车行,根本不用为合同负责,其与王强也没有任何关系。 只能说王强看走了眼,没有识破卖家扯虎皮拉大旗的做法。 二、卖家出售事故车,要承担什么责任? 卖家在出售车辆时,应向王强真实全面的提供车辆信息。这里需要提供的信息,毋庸置疑包括修理记录。毕竟一辆出过事故的奔驰,价值会明显贬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如果卖家主动告知王强,这是一辆事故车,那王强无从反悔。 或者卖家隐藏的事实,对合同履行影响不大,比如汽车轮胎被扎过一次但未告知,这种小事也不属于欺诈。 但卖家竟把低价收来的事故车,包装成正常车进行售卖,其利润可想而知。因此,卖家隐瞒车辆大修记录属于欺诈,王强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最终,卖家服了软,承认自己出售了事故车。而王强也退了一步,仅要求卖家以155.5万元的价格,对车辆进行了回购。双方顺利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二手车市场上的水,一般人看不到底。如果消费者真想购买,一定要问清车况,然后再做决定。 你会购买二手车吗?欢迎讨论。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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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成废铁了?”山东济南,郭先生花费30多万元,买了一辆丰田汽车。可没想到的是,4s店欠钱不还,竟把车辆合格证押到银行,从而导致新车两个多月不能上牌!
    郭先生是泰安人,这次跑到省会购车,就是看中当地4S店的雄厚实力。毕竟,一家成立21年的老店,无论口碑还是业绩,都称得上响当当。 2023年8月初,郭先生购入一辆丰田塞纳汽车,花费30多万元。提车当天,郭先生十分开心。可在清点随车文件时,郭先生有了一丝疑问:车辆合格证去哪了? 原来,4S店只将车辆说明书、三联发票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交给郭先生,对于最重要的车辆合格证,压根没有交付。 但想到4S店承诺30天内交付合格证的套路,一时间郭先生也没有办法,毕竟双方白纸黑字签了合同。 于是,郭先生开始办临牌用车。可临牌次数都办完了,郭先生也没有收到车辆合格证。 在此期间,郭先生曾多次与4s店沟通,但每次都是不了了之。 时间就这么过了两个多月,郭先生的爱车,落了厚厚的一层灰。无奈之下,郭先生开始寻求媒体帮助。 当记者来到4s店后,赫然发现维权者不止郭先生一人。很多车主也遇见了同样的问题。 看到事情如此棘手,记者前往店内了解情况。 可满眼望去,装修豪华的4s店,既没有前台工作人员,也没有汽车销售顾问,偌大的展厅,显得无比冷清。 好不容易,记者找到一位工作人员。可这位工作人员,看到记者后撒腿就跑,甚至连头都不回。而其他工作人员也是如此,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经过多次辗转,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该店经理。经理声称,目前4s店老板失联,对于无法交付车辆合格证一事,建议车主走其他途径维权。 【刘律师Lawyer】 车辆合格证是上牌的必备材料。如果缺少这个材料,对消费者而言,新车就相当于一堆漂亮的废铁。 一、车辆合格证究竟在谁手中? 想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了解4s店的销售套路。 众所周知,4s店从厂家批量订车,需要预付一笔款项。可有的时候,由于现金流不足,或者想提高周转率,4s店只能寻求银行帮助。 但银行风控意识很强,不可能平白无故对4s店放款。于是,双方想出一个降低风险的妙计:: 4s店把车辆合格证“质押”给银行。 这样一来,每当4s店卖出一部车,银行就会要求4s店,归还一部分订车贷款。如果4s店不还钱,银行就会继续扣押车辆合格证。 而消费者在购车后,会持续不断的催促4s店上牌。为了赎回车辆合格证,4s店只能老老实实偿还银行贷款。 因此,通过“质押”车辆合格证的方法,银行可以轻松拿捏4s店,保证充分的回款率。 但是,这里的“质押”既然打引号,就说明这个套路存在问题。 二、4s店将车辆合格证“质押”给银行,合法吗? 法律上可以质押的东西,必须具有财产权利,比如支票、债券、股权等等。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而车辆合格证,它的作用很单一,就是证明车辆符合出厂标准。至于上面载明的车辆颜色、型号、制造商等信息,都不能证明车辆归属。 再举个简单例子,张三买了一把椅子,顺手把合格证扔了。银行捡到合格证后,不代表椅子归银行所有。 综上所述,车辆合格证不附带任何财产权利,也不能“质押”。 二、车辆无法登记上牌,郭先生该怎么办?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既然银行扣留车辆合格证,那可以让生产厂商再补办一张。 这种方法有点异想天开,因为这么做的话,一是得罪银行,二是替4s店背锅,生产厂商没理由这么做。 三、换种思路,解除合同可不可以?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车辆合格证不仅是随车附属品,更是上牌必备材料。如今4s店不能交付,已致使购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 因此,郭先生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与赔偿违约金。 可这种解决办法,针对的是没有跑路的店铺。如今该店老板已失联,郭先生想把钱要回来,基本不可能。 四、为防止车辆变废铁,郭先生该怎么做? 其实上面讲的很清楚,车辆合格证的“质押”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效力。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郭先生全款提车,早已享有对车辆的所有权。合格证作为车辆附属品,所有权亦在郭先生手中。 因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郭先生可以要求银行返还车辆合格证。而这件事越早解决,对车辆越有益。真要拖上一两年,车就报废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买车时要留意合同中的套路,那些看似荒诞的条款,背后都是一条条血的教训。 对此,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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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冲动是魔鬼!”吕小建的爱犬,被张大妈吊死在电梯间。借着酒劲,吕小建上门讨要说法。看到老伴被人侮辱,张大爷选择用菜刀驱赶对方,结果自己被判了10年!
    【案例来源:法律讲堂】 张大爷和张大妈是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妻,张大爷性格暴躁,张大妈却温柔善良。 有一天,张大妈下楼遛弯,碰到了邻居吕小建。吕小建30多岁,有一只宠物狗叫毛毛。 毛毛看见张大妈后,便很亲近的蹭来蹭去。张大妈也显得很开心,不停的与毛毛玩耍。 吕小建看毛毛和张大妈这么亲近,就问张大妈能不能帮自己一个忙。 原来,吕小建要做心脏微创手术,三五天才能出院。但毛毛死活不肯去宠物店,所以吕小建想让毛毛在好心人家中寄养几天。 张大妈一听这个情况,很爽快地答应道:“包在大妈身上,我会好好地照顾毛毛。” 吕小建走后,张大妈不但精心喂养毛毛,还会每天带它遛弯。可没过多久,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这天,张大妈牵着毛毛进入电梯。就在电梯关门的一刹那,毛毛听到外面传来狗叫,突然一个箭步冲了出去,随即电梯关门。 张大妈心想这可坏了,因为随着电梯上升,毛毛竟被牵引绳吊了起来! 听着毛毛撕心裂肺的嚎叫,张大妈疯狂按着求助按钮,可救援人员还是来晚了。望着毛毛僵硬的身体,张大妈伤心至极。 几天之后,吕小建顺利出院,他回家的第1件事,就是找毛毛。 来到张大妈家,吕小建开心的说:“大妈辛苦了,我来接毛毛回家!” 可张大妈却欲言又止,最后哽咽的说道:“对不起啊小建!我没能保护好毛毛!它……它已经不在了!” 吕小建听到这个消息,差点晕了过去。 看着吕小建悲痛欲绝的样子,张大爷叹了口气,开始解释事情的来龙去脉。 最后张大爷表示:“狗死不能复生,我赔你点钱吧。” 吕小建摆了摆手,失魂落魄的说道:“我不要钱,我只要毛毛!” 但吕小建知道,狗死不能复生。于是,两家的关系降至冰点,甚至见面都不会再打招呼。可没过半个月,两家又爆发出更为激烈的冲突。 这天,刚喝完酒的吕小建,晃晃悠悠的来到电梯间。一进电梯,吕小建就触景生情,内心中充满了对张大妈的仇恨。 说来也巧,此时张大妈也进了电梯。看着张大妈若无其事的样子,吕小建拿起酒瓶,对着张大妈戳来戳去。 这把张大妈吓得,一路哭着回到家。 得知老伴被人打了,虽然没有受什么伤,但脾气暴躁的张大爷,火一下就上来了,他嚷嚷着要找吕小建算账! 可谁都没想到,醉醺醺的吕小建,竟然拎着酒瓶上门找茬。 看着吕小建上门闹事,头脑一热的张大爷,转身拿出一把菜刀,并站在门口与吕小建对峙。 吕小建看张大爷如此嚣张,拎着酒瓶就冲了过去。电光石火之间,张大爷一刀砍在吕小建胳膊上。 剧烈的疼痛,让吕小建瞬间酒醒。连滚带爬的,吕小建逃回家中。 然而没过多久,楼下竟传来警笛声,张大爷被抓了! 张大爷想不明白,这点小事消消气就过去了,为何要抓自己? 可张大爷万万没想到,吕小建因患有心脏病,被砍之后病情加重,最终因呼吸衰竭死亡。 【刘律师Lawyer】 既然事情的导火索在于毛毛,那就事论事,我们先来分析下张大妈是否有错。 一、看管宠物不善,张大妈有错吗?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毛毛在法律中,属于吕小建的财产。对于无偿保管,只要张大妈没有故意或者放任毛毛死亡,就不能追究其责任。 事发当天,张大妈为毛毛佩戴了牵引绳,已尽到合理保护义务。毛毛被狗叫声吸引,在电梯关门时突然窜出,这不属于张大妈故意为之。因此,张大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吕小建死亡,张大爷构成何种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大爷认为,吕小建是病死的,而不是自己砍死的。因此,对于吕小建的死,自己完全是过失。 张大爷之所以这样想,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责任比故意犯罪要轻,最高也就判7年。而自己一旦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起步就是10年。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最大区别,在与主观目的不同。 在本案中,面对吕小建的挑衅,张大爷完全可以闭门不出或报警。 但脾气火爆的张大爷,竟然拿出菜刀对峙,并通过砍人方式驱赶对方。这种行为,根本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伤害。 因此,张大爷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判处张大爷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吕小健父亲10万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张大爷悔不当初。因为这一刀不仅葬送了吕小建的生命,也让自己付出惨痛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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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也不喝酒了!”年仅26岁的李国栋,被公司破格提拔为区域主管。在庆功宴上,李国栋喝的酩酊大醉。结果第二天清晨,李国栋不仅失去了自由,还被公司扫地出门!
    【案例来源:法律讲堂】 李国栋是一个踏实肯干的小伙子。由于业绩突出,在他26岁那年,被公司破格提拔为区域主管。 作为公司最年轻的主管,公司为李国栋开了一场庆功宴。在宴会上,面对领导与同事的敬酒,李国栋来者不拒。 宴会结束后,李国栋醉意朦胧,强撑着身体回到小区。可不知为何,李国栋发现,自己无论怎么刷电梯卡,电梯都没有反应。 他觉得很奇怪,就按下了电梯间的紧急按钮,联系物业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查了查缴费记录:“先生,您不能乘坐电梯了,因为您拖欠物业费,所以电梯卡被暂停使用。等交完费后,我们才能给您恢复。” 李国栋听了这话,气得火冒三丈。他觉得物业公司太过分,居然三更半夜不让自己上楼。于是,李国栋对着物业工作人员破口大骂。 工作人员听到咒骂声后,也不甘示弱地回应:“先生,请您注意言辞。如果不满意我们的服务,请您明天再来投诉或者交费。现在请不要打扰我们。”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李国栋气得浑身发抖,觉得自己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欺负。他决定要给物业公司一个教训,让他们知道惹怒自己的后果。 于是,李国栋又按下紧急按钮,想要继续骂物业工作人员。可这一次,电话里没有任何声音。 无奈之下,李国栋开始爬楼。当爬到7楼时,李国栋去了一趟公共卫生间。走出卫生间后,他心中突然涌起一个邪念:报复物业! 说干就干,李国栋当即打开卫生间水龙头。看着白花花的流水,李国栋心想:你们不让我用电梯,我就淹了整个楼! 想着明天物业焦头烂额的样子,李国栋心里有了一丝痛快。 又过了一会儿,李国栋终于到家了。但一开门,李国栋就来气:三更半夜,凭什么自己要爬18层楼? 气从心中来,酒壮损人胆。李国栋抄起一把菜刀,来到电梯间,开始狂砍。看着电梯门上的刀疤,李国栋会心一笑,回家倒头就睡。 第二天清晨,李国栋准备去上班。可他走到电梯间时,突然惊醒:万一别人发现我砍的怎么办? 怀着忐忑的心情,李国栋硬着头皮走下楼,然后去上班。两个小时后,正在上班的李国栋,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抓了回来。 事后据统计,除了电梯门损坏外,全楼多户居民因开闸放水导致家中被淹,损失超过2万元。 到案后,李国栋害怕极了。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取得所有邻居谅解。 本以为这件事会到此结束,可接下来的事情,却大大超出李国栋的意料。 因为没过多久,李国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竟然被审查起诉。 【刘律师Lawyer】 数额不高的物业费,成了李国栋人生的拦路虎。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相信他不会喝酒闹事。 有的网友或许会说,这一切都是李国栋咎由自取,毕竟欠缴物业费在先。 但事实上,法律在催缴物业费方法上,有着严格规定。 一、李国栋未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用电梯卡吗?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催缴物业费的合法途径是起诉或仲裁。物业不能采用停水、停电、停用电梯等方法催交物业费。 因此,物业违法在先。 但是,即使物业再违法,也不是李国栋喝酒撒疯的理由。 二、李国栋为何从比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变成稍微重的寻衅滋事罪? 两个罪名都有可能涉及财物损失,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侵犯的个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李国栋水淹楼房、砍砸电梯行为,看似只损坏了他人财物,但事实上,他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整个楼宇的公共秩序。因此,李国栋属于寻衅滋事罪。 最终,李国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而公司得知这个结果后,直接将李国栋开除。 三、公司有权开除李国栋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国栋所在的公司,早就把“只要员工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就可以无理由辞退”这一条写入员工手册。因此,公司开除李国栋没有任何问题,也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 望着大好前程毁于一旦,李国栋只能在心中默默流泪。如果世上后悔药,他肯定不会选择喝酒闹事。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更多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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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有什么错?”河南信阳,女子张莉正在田间偷高粱穗,而旁边所站之人,正是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殷文景。难道公职人员也来偷东西?此事发生后,两度反转!
    【案例来源:云上固始、央广网】 固始是信阳人口大县。作为种粮大县,当地农民去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仅为19025元,折合每月不到1600元。 靠着每月不到1600元的收入,农民既要在田间辛苦的劳作,又要养家糊口,生活很是不易。 对于农民而言,那田间的一亩三分地,不仅仅是国家粮食的保障,更是全家人的希望。 可谁能想到,那些仅存的希望,却被他人一点点蚕食! 秋天,是高粱丰收的季节。在田野上,一片片金黄色的高粱田,像金色的海洋一般,波涛汹涌地铺展开来。 在这片金色的海洋中,还有一抹抹火红的色彩,那是高粱的穗子。 可就在10月21日下午,发生了一件瞠目结舌的事情。 村民张莉(化名)拿着剪刀,一茬又一茬的割着高粱穗。没过多久,一辆SUV的后备箱,就被编织袋堆满了。 而旁边所站之人,竟是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殷文景(化名)。 望着满满的一车果实,众人洋洋得意。 可突然之间,一阵螺旋桨的声音,打破了高粱田的寂静。 望着无人的高粱田,众人有些慌张,毕竟自己的行为,难登大雅之堂。 可越担心什么就越来什么。 此时,一架无人机从天而降,围着案发现场开始转圈。 众所周知,无人机都带有录像功能。眼看事情败露,张莉提着高粱就跑。 可人跑得再快,哪能快过摄像头。 于是,在无人机的监视下,一辆巡逻车先行离去,而张莉与殷文景,则一同坐到后面的SUV中,匆匆逃离现场。 事发之后,此事不仅震惊了当地居民,更让广大网友议论纷纷。 由于事情越闹越大,当地有关方面否认公职人员偷盗,并辟谣称:系镇里安排工作人员,制止群众掐穗。 此辟谣一出,网友顿时感觉降了智。 毕竟在此期间,农田旁边既停着巡逻车,又站着公职人员,何来制止一说? 更为可笑的是,最后两人还一同坐车离去。 本以为事情热度会慢慢褪去,可广大网友万万没想到,案件再次反转。 根据当地通报:二人因偷盗财物,目前已被行政拘留。并且在通报中,指明了殷文景的公职身份以及党员身份! 【刘律师Lawyer】 反转来反转去,让人看得眼花缭乱。真希望这样的事情少一些。毕竟远离塔西陀陷阱,才能构建美好社会。 一、偷盗高粱穗,会构成犯罪吗? 盗窃他人财物,毋庸置疑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盗窃数额以及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即使高粱穗装了一车,价值也不会太高,而河南省的盗窃入刑标准是2000元。 因此,无论是实际偷窃者张莉,还是旁边没有动手的殷文景,事实上都很难构成犯罪。 但违法毕竟是违法,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二人已被处以10日拘留。 同时,盗采他人农田高粱穗,侵犯了农田主人的财产权,农田主人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存在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财产损失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至于赔偿数额,我想应该不会太多,毕竟满满一车的高粱穗,实际上也值不了多少钱。 二、肆意使用无人机,会受到处罚吗? 由于这件事是被无人机拍下来的,所以很多网友都担心,无人机驾驶员的安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重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目前规定必须按照飞行管理条例进行实名登记。只要没有登记,便属于黑飞。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不清楚视频拍摄者的无人机参数和实名登记情况,所以不好判断其是否会受到处罚。 三、造谣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这件事没有反转,那就变成了视频拍摄者造谣。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虚假信息,只要传播量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编造者就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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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财两空!”浙江杭州,卿小夏在短短一年间,背上了300多万元债务,望着雪花般的法院传票,她的眼中饱含泪水,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竟是自己的丈夫朱俊。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1990年出生的卿小夏,是一位湖南姑娘。她在杭州打拼10余年,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购了车买了房,生活很是惬意。 但卿小夏对婚姻有点担心,毕竟自己年龄也不小了。谁知去年8月份,一次不经意间的偶遇,卿小夏认识了朱俊。 在卿小夏眼中,朱俊长得很普通,身材也比较胖,但笑起来十分灿烂。朱俊自述与卿小夏同龄,平常从事服装批发生意。 在恋爱初期,朱俊经常给卿小夏发信息,打电话,约她出去吃饭看电影。 像很多情侣一样,卿小夏逐渐对朱俊有了信任和依赖。随着感情的日益升温,两人也在今年1月份,进行了婚姻登记。 可在领证前夕,卿小夏赫然发现,朱俊的真实年龄,竟比自己小4岁。这就是说,朱俊之前的身份证,是伪造的。 但现在已经领证,对于虚报年龄一事,卿小夏并未在意。 领证之后自然是举办婚礼,但朱俊却显得唯唯诺诺。他向卿小夏解释道,老家金华的房子还在出租,等房子收回来就举行婚礼。 此时的卿小夏,还沉浸在结婚的喜悦中,自然没有反对。不过有一点,让卿小夏很疑惑,那就是朱俊的父母,自己从未见过。 卿小夏本以为,婚后生活会无比甜蜜,但朱俊几乎每天凌晨两三点才回家,丝毫不给卿小夏见面的机会。 对于晚归一事,朱俊解释说,自己在外做生意,真的没办法。看着丈夫如此辛苦,卿小夏也没多问。 可逐渐的,卿小夏就发现不对劲了。因为朱俊从来不往家里拿钱,反而以投资酒吧、账户异常为由,管自己和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 甚至在领证当天,朱俊还拿走了自己的手机,疯狂的从网上借贷。 卿小夏想不明白,自己的丈夫到底怎么了? 当钱借不到的时候,朱俊又打起了歪主意。他不仅开走了卿小夏的汽车,还逼着卿小夏抵押婚前房产还债。 结婚5个月后,卿小夏觉得婚姻走到了尽头。原因很简单,朱俊要的太多了,自己实在给不起。 事后,卿小夏哭诉道,朱俊在她、她妹妹以及她同事这里,前前后后借走了300多万元。 再然后,卿小夏从网上控诉了朱俊。可卿小夏万万没想到,更炸裂的事情还在后面。 原来,一名女网友看到控诉后,说自己也借给朱俊19万元。同时,朱俊还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向自己提亲,不但收了自己父母的红包,还吃了三天三夜的席。 卿小夏算了算日子,朱俊向他人提亲,以及与自己领证,两者仅相差6天! 紧接着,女网友还向卿小夏透露,朱俊在外还有两名女友。 听到这个消息,卿小夏彻底崩溃。她实在难以相信,自己付出的全部感情,换来的只是朱俊的欺骗。 今年8月份,望着网贷机构雪花般的催款通知书与法院传票,走投无路的卿小夏,已与朱俊起诉离婚(备注:朱俊未到庭)。 【刘律师Lawyer】 曾经渴望的爱情,随着丈夫的不知所踪消散而去。而拼搏小半辈子的积蓄,也在短短一年之间化为乌有。唯一留给卿小夏的,只有数百万元的负债。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两个人,卿小夏把钱借给朱俊,这是共同财产在内部流转,所以朱俊不用还钱,也不违法。 一、那么问题来了,夫妻之间借款,需要偿还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打个比方,女方拿着100万元家庭存款借给男方,一旦二人离婚,女方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要求男方偿还100万元。 换句话说,这就相当于双方约定,100万元家庭存款归女方所有。 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需要偿还。何况,朱俊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借贷式诈骗”。 二、朱俊借钱不还,为何会涉嫌刑事责任?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常情况下,借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哪怕公司经营不善,钱全赔光了,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但本案不一样。朱俊借钱,压根没考虑还,并且借款理由千奇百怪,仔细推敲存在很大问题。 在自身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朱俊将百万巨款挥霍一空,而借款用途也不明朗。如此行为,已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事实上与诈骗无疑。 另外,浙江省规定,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相应刑期也在10年以上。 目前,朱俊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立案侦查。 最后,对于恋爱期间的“杀猪盘”,希望众人擦亮眼睛,以免人财两空。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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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坟被人平了?”北京平谷,于大伟准备回村祭祖。可于大伟在村里找了一圈,愣是没发现自家祖坟。看着满眼的荒芜,于大伟突然意识到,自家祖坟没了!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北京平谷法院) 清明时节,于大伟(化名)想起了自己的爷爷、奶奶和父亲,他们曾经是自己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给了自己无尽的爱和温暖。 但人终究抵不过岁月的衰老。在最后时刻,那些无法言表的心痛,无法忘怀的眼神,无法挽回的遗憾,久久地萦绕在于大伟心头。 但好在清明放假可以回村祭祖。对于大伟而言,祭祖不仅是对先人的敬仰和缅怀,更是对祖先的感恩和报答,以及对家族的维系和延续。 清明这天,于大伟带着扫墓用品,早早的来到村里,准备缅怀自己的亲人。 但于大伟在村里找了一圈又一圈,愣是没有发现自家祖坟在哪里。 一开始,于大伟以为自己记错了位置,但村子就这么大,家人早已入土,不可能自己跑路。 想着想着,于大伟突然打了个激灵,因为自己当初没同意迁坟,这事闹得很不愉快。 于大伟忧心忡忡道:“现在这个坟,不会被人平了吧?” 俗话说,越担心什么就越来什么。当于大伟得知自家祖坟被人平了后,他只能哭诉道:“小子无能,连祖坟都保不住!” 原来,于家祖坟使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后来这块土地被村委会租给了一家公司,盖了厂房。 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于大伟显得格外生气,毕竟自己对家人仅存的精神寄托,也随着坟墓的毁坏,变得虚无缥缈。 一气之下,于大伟把土地承租公司,承租公司的母公司,厂房建设承包方,以及实际施工方,总共4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于大伟当庭提出2点诉求: 第一,判令四被告共同确定3处坟墓的具体位置,并恢复墓地周边1.5米的原状。 第二,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6万元。 在法庭上,土地承包公司拿出一纸合同,说合同约定迁坟问题由承包方解决,与自己无关。 当问题被推给承包方后,承包方也很不服气,连忙表示工程早已发包给实际施工方。 为了摆脱责任,承包方又拿出一纸合同,上面清晰的写到,协调周边社会关系、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均由实际施工方承担。 因此,承包方认为,责任全在实际施工方。 此时,压力又来到了实际施工方。实际施工方认为,上面给的施工图纸,压根没有对于大伟家的祖坟进行标注。 因此,实际施工方没有破坏任何坟墓。 最后,土地承租公司的母公司表示,自家公司既不是业主单位,也不是总包、分包或转包,因此这个项目与自身无关。 最终,4家公司向法庭提出联合质疑:于大伟家的祖坟,很可能不在承租地块上。 看着4家公司你一言我一语,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还质疑自家祖坟压根不存在,这让于大伟心里很不是滋味。 明明自家祖坟被人刨了,转了一圈竟然没有责任人? 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只能去村委会了解情况。 村委会首先否定了4家公司的质疑,并表示于大伟家确实有3座祖坟。 同时,村委会还透露了一个细节,当初为了让村民迁坟到公墓,村里承诺每块坟给5000元补偿,但于大伟就是不同意。 对于迁坟一事,于大伟也有自己的苦衷。因为祖坟年岁较早,所以坟墓中埋葬的并不是骨灰盒,而是实打实的棺材。 因此,在于大伟眼中,坟墓迁出容易,但再次迁入公墓则很难。 无奈之下,村委会只能告知承包方,这三座坟不能动! 【刘律师Lawyer】 祖坟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仅是寄托思念,还有一层含义,那就是传承家风,促进家族成员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一、于大伟家的祖坟,盖的合法吗? 想要祖坟盖的合法,一是位置合法,二是征得村集体同意。 首先,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于家祖坟未在以上区域,所以位置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村委会多次强调,承包方不许强拆祖坟,这就说明该坟的建设与使用,早已征得村集体同意。 因此,于家祖坟盖的合法又合理,任何人都不准破坏。 二、祖坟被毁,怎么办?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祖坟被公司踏平,已然侵犯了于大伟的合法权益,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因此,于大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等。 首先,法官考虑的是恢复原状。但经过现场勘查,依然找不到祖坟位置。迫于无奈,余大伟只能选择损失赔偿。 但祖坟包含了特定的人格意义,其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更不可能去修复或新建。 因此,双方的赔偿金额只能自行协商。 最终,于大伟提出10万元的赔偿诉求。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祖坟被平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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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夺命枕边人!”黄刚雇佣亲戚帮自己干活,但一次偶然的家庭纠纷,直接把黄刚的人生打入谷底:妻子为了与对方在一起,竟然天天给自己下毒!
    【案例来源:法律讲堂】 黄刚与妻子王桂琴结婚多年。为了维持生计,黄刚经常外出打工。但因为农忙,黄刚准备在家待上一阵子。 一天深夜,正当黄刚准备睡觉之时,一个喝得醉醺醺的男子,突然闯入家中,并大喊着妻子的名字。 黄刚定睛一看,原来是村里出名的混子黄云飞,当下黄刚的脸色就变了。 两年之前,黄刚由于农忙无法回家,就以每天100元的工钱,雇佣黄云飞干活。 但没过多久,村里就传出流言蜚语,说黄云飞对妻子趁虚而入。 因此,这两年黄刚提高警惕,即使请假扣工资,也要回家干农活。 看到黄云飞气势汹汹的走来,黄刚本想阻拦,但没想到人高马大的黄云飞,竟把妻子推进屋中,并反锁大门。 接着,黄云飞将王桂琴按到床上,大吼道:“为什么不回消息,都走到这一步了,你啥意思!” 黄桂琴被吓傻了,门外的黄刚只能疯狂拍门,生怕妻子受到侵犯。没过多久,左邻右舍报了警,三人被带回做笔录。 正当黄刚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家庭纠纷时,民警却告诉黄刚:你被人投毒了,而投毒人正是你的妻子! 一开始黄刚还不信,毕竟自己深爱着妻子,但看到妻子与王云飞的聊天记录后,黄刚陷入了崩溃的边缘。 全部的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两年之前,黄刚准备雇人干农活,但村里的壮劳力很少。无奈之下,黄刚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佣了无所事事的黄云飞。 对黄云飞而言,这份工资不算少,所以他干活格外卖力。除了农活外,他还非常殷勤的帮助王桂琴做家务。 王桂琴看黄云飞如此能干,而且又是单身,便热情似火的邀请黄云飞在家吃饭。 一来二去,两人便有了相处的机会。没过多久,两人不顾伦理纲常,成为了实打实的情侣。 在此期间,黄云飞意外得知黄刚无法生育,便鼓动王桂琴“借种”。 王桂琴相当开心,便把想法告诉了黄刚,可没想到黄刚大发雷霆,坚决不同意“借种”,理由是不想养别人的孩子。 随着村里的流言蜚语日渐增多,黄刚也赶走了黄云飞,以堵住悠悠众口。这就导致,黄云飞与王桂琴的见面机会,变得越来越少。 但二人万万没想到,仅有的一点见面机会,最终也被断绝了。 原来,黄刚不小心在工地骨折,只能回家静养。如此一来,二人只能通过网络互诉衷肠。 时间就这么过了三个月,两人再也忍受不了相思之苦,最终想出一条妙计:使用消炎液加酒的方式,毒死黄刚! 为了尽快毒死黄刚,黄云飞买了两盒消炎药给王桂琴。而王桂琴也没闲着,当天就在面条中下药,并贴心的为黄刚倒了一杯酒。 可谁能料想,黄刚喝完酒吃完面,呼噜呼噜便睡着了。起床之后,黄刚竟然生龙活虎,这可把王桂琴看傻了! 于是,王桂琴每天变着花样下毒,但黄刚的身体仿佛铁打的一般,消炎药都吃光了,还一点事情都没有。 黄云飞很生气,又买了几盒消炎药给王桂琴送去。终于有一天,在王桂琴持之以恒的下毒中,黄刚肚子疼。 看到黄刚去了厕所,王桂琴兴奋的给王云飞打报告。可没多久,黄刚好了。 此时的黄刚,看到妻子对自己不管不顾,并一个劲儿的抱着手机傻笑,气不打一处来,抢过手机砸的稀巴烂。 手机一坏,黄云飞再也收不到王桂琴的信息,这把黄云飞急坏了。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黄云飞醉酒大闹黄刚家。 事后,黄刚进行了体检,索性没有查出任何问题。而王桂琴与黄云飞二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 【刘律师Lawyer】 一、黄刚身体并无大碍,二人还构成犯罪吗?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以损害结果进行评判。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投喂大量消炎药,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其次,虽然黄刚没有受伤,但二人积极追求黄刚的死亡后果,并付诸于行动,就属于故意犯罪。 因此,即使黄刚没有受伤,二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二、王桂琴与黄云飞,谁是主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人互相指责对方是主犯,而自己是从犯,目的就是想减轻自身处罚。 但很可惜,二人在聊天记录中,均表现出追求黄刚死亡的意图。同时,从犯罪手段上看,二人对下毒过程,都进行了主动参与。 因此,法院认定二人均为主犯。 三、二人将受到何种惩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发后,王桂琴的父母跪地求饶,黄刚实在不忍心,就对妻子出具了谅解书。但由于王桂琴是本案的唯一实施者,所以即使取得谅解书,刑期仍与黄云飞一致。 最终,二人因犯罪未遂且有坦白情形(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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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欲熏心!”河南嵩县,70岁的徐大爷,在吃完一款降压糖果后,意外休克住院了。可没想到这次住院,竟然牵扯出了一起涉案高达万人,金额5000万元的大案!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徐大爷是一位老实本分的农民,平常除了干农活,还要去县城卖鸡蛋,生活很是不易。 这天,徐大爷从县城回来,碰见了老同学张女士。 听说徐大爷身患高血压,长期吃降压药,张女士关心的说道,降压药副作用很大,不如改吃降压糖果。 徐大爷听完后有点懵,因为在自己多年的治病经验中,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么一款神奇产品。 见徐大爷不信,张女士连忙说道,自己的老伴也在服用这款产品,它不仅降压效果好,而且没有异常反应。更为重要的是,它的配料极其健康,根本没有副作用! 看到产品配料表只有人参、茯苓、葛根粉等药材后,徐大爷十分心动,以每盒150元的价格,购买了几盒。 吃了三天,徐大爷的血压果然降了下来。可没想到第4天, 徐大爷出现全身乏力、腹痛腹胀的状况。艰难来到医院后,徐大爷直接休克了。 经诊断,徐大爷为急性小脑出血。 可在诊断过程中,医生很是不解,因为那款降压糖果,全是常规药材,根本不存在降压可能性。 最后,医生怀疑降压糖果有问题,并建议徐大爷报警。 这一报警可不得了,因为徐大爷购买的降压糖果,竟然检测出了治疗高血压的西药成分。 在食品中偷偷添加西药,什么人这么大胆? 由于产品包装上直接写明了销售公司名称,没过多久,该公司唯一股东李某刚被抓获归案。 接下来的事情,就有点触目惊心了。 因为李某刚的仓库中,随意堆放着33种自制药品,从风湿、补肾到血栓、糖尿病一应俱全。经检测,这些药品大多添加了西药成分。 这么多种类的药品,作为销售公司的李某刚,不可能独立“研发”。因此,经过多方排查,警方找到了周某,也就是风湿骨痛灵的制作人。 在周某的供述中,风湿骨痛灵的做法极其简单,拿着姜黄、党参、面粉等常见食材,用手搅拌后压片即可。 当然,为了增强止疼效果,周某还添加了双氯芬,而每次添加的比例,全凭周某心情。 另一位补肾药丸的制作人赵某,更是令人称奇。赵某租了一块占地300平米的大厂房,从粉碎到包装一应俱全。 只是那个脏乱差的环境,让人看了连连摇头。不小心掉在地上的药片,被工人随手拿来分装,根本没有卫生可言。 虽然卫生状况极其堪忧,但是不妨碍这类药品卖出高价。经鉴定,一款零售价高达198元的压片糖果,实际成本只有2元。 这可是接近100倍的利润啊,难怪让人铤而走险! 为了让产品卖的更好,利欲熏心的李某刚等人,让公司业务人员摇身一变,成为了微信上的“祖传名医”“老中医”“中医传承人”! 而这些业务员,通过网聊、加群等方式,大肆出售涉案药品。 短短几年间,涉案药品竟然卖了5000多万元,而受害人更是遍布全国,有上万人之多! 【刘律师Lawyer】 一万多受害者,吃了不知多少假药,这对身体造成的损伤,既无法估计,也难以挽回。 对于受害者而言,想要发现假药的猫腻,难度堪比登天。 因为无论如何,受害者也想象不到,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公司,会在产品配料上作假。 如果不是徐大爷休克住院,进而引发报警,真不知那些犯罪分子,要骗到什么时候。 一、李某刚等人销售的降压糖果,属于劣质食品还是假药?  《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首先,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药品。这里的药品,指的是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其次,李某刚等人对外宣传,降压糖果具有治疗功效。这就说明,李某刚卖的东西,属于药品管理范畴。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 因此,在食品中加入西药成分,属于法律层面上的假药。 二、李某刚等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刚等人利用网络话术,诱骗1万多名受害者购买5000万元的假药,这种行为不仅影响社会风气,更给受害者的健康带来极大风险。 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无论是假药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要受到法律严惩。 2023年,李某刚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80万元。而团伙当中的其他成员,也被判处数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最后提醒各位,网络卖药信息请仔细甄别,如果拿不准,建议去正规渠道购买,毕竟假药害人不浅。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 “气死人了?”小店第一天开业,吴先生就被邻居老李砸了场子。望着自己的心血化为泡影,吴先生破口大骂,谁知老李竟被送入殡仪馆。事后,逝者家属声称吴先生杀人,并向其索赔100万元!
      (案例来源:法律讲堂)   吴先生是外地人,为了养家糊口,在小区租了一间商铺,准备开家早餐店。就在吴先生办理小货车停车手续时,物业人员冷不丁地告诉吴先生,你的邻居老李很难缠。   吴先生疑惑不解,心想自己初来乍到,还没开始做生意,怎么可能招惹到老李。 但没过多久,吴先生就信了。因为自己无论怎么示好,邻居老李都无动于衷,仿佛自己是他的仇人一般。对此,吴先生颇感无奈。   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先生的早餐店开业大吉。看着客人越来越多,吴先生觉得生活有了盼头,自己在这个城市也有了意义。   可就在吴先生憧憬着美好未来之时,背后的一道寒意让吴先生如坠冰窖。吴先生回头一看,老李来了!   老李一进门,就指着吴先生的鼻子说:“你这人没素质,自私自利,不顾邻里和睦!”说到尽兴之处,老李还问候了吴先生的家人,言语极其难听。   一时间,吴先生被骂的蒙了圈。老李则乘胜追击,继续指责吴先生:“你的小货车,堵了我家的路!”   吴先生顿时喊冤,因为办手续那天,物业允许自己的小货车停在空地上。更何况,小货车停在那里好几天,既没有妨碍邻居出行,期间也没有人质疑。   听着吴先生的反驳,老李自觉站不住脚,又指着店铺说:“这么没素质的人,不可能做出良心早点,大家以后不要来了!”   吴先生一看老李在砸场子,随即开始与之争吵。眼见事态升级,众人连忙将老李劝回家。   老李回家之后,吴先生赫然发现,因为刚刚一番争吵,客人早就跑光了。   望着冷冷清清的店铺,吴先生气不打一处来。关上店门,吴先生带着无穷的怒火,跑到老李家破口大骂。   随着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吴先生被大家劝了回去。可一回去,看着空无一人的早餐店,吴先生就莫名火大。   于是,吴先生再次跑到老李家吵闹。就这样,吴先生被众人劝回去了三次。   正当吴先生组织好语言,准备四探老李家之时,诡异的一幕发生了,老李全身发白,直接被人送往了殡仪馆。   一打听,吴先生才知道,老李因患有冠心病,猝死在了家中。听到这个消息,吴先生心中只有两个字:报应!   经过这场风波,虽然老李不再上门找事,但店铺也变得门可罗雀。 原因很简单,小区居民都认为吴先生命硬,竟能把小区刺头老李“克死”。对于这样的人,众人选择敬而远之。于是,吴先生的早餐店,经营愈发艰难。 俗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正当吴先生为店铺业绩发愁时,没想到更大的问题出现了! 事发一周之后,吴先生被警方传唤,理由是李家人控告,吴先生故意气死老李,涉嫌刑事犯罪。   一、吴先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故意。 民警调查后认为,吴先生才搬到这个小区里居住,此前和老李并不认识,二人并无过节,所以吴先生没有侵害老李生命权的任何动机。 同时,监控显示,吴先生也没有实施殴打或伤害老李的侵权行为。因此,吴先生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听到这个结果,老李家人很生气,扭头又把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0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二、吴先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且在老李回家之后三次折返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虽然吴先生不知道老李患有冠心病,但骂人行为明显不当,况且吴先生能判断出老李是老年人。   在此种情况下,吴先生仍多次长时间地在老李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行为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死亡证明记载,老李死于心源性猝死,其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2小时。因此,吴先生的吵闹行为,导致了老李情绪不稳、病情发作。 最终,法院认定该过激行为与老李的死亡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先生应对老李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法院还认为,吴先生和老李并没有身体接触。老李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 老李在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仍与吴先生争吵,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的过错相抵原则,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吴先生对老李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20万元。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偶有摩擦在所难免,选择不理智的处理办法,后果也将难以挽回。 对于这个案例,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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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不开心!”湖南某小区,业主黄先生抱怨,邻居在装修时,悄悄围住了5平米的过道。看着邻居住得如此舒服,黄先生非常生气,要求邻居赔钱,否则就把门移回来。
    (案例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黄先生所在的楼层,有三户人家。黄先生处于中户,两边还各有一户。 起初,黄先生与邻居们相安无事。但住的时间一久,黄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右侧邻居马先生,竟然在2023年装修时,把大门往外移动了2米。 一下子,黄先生心急如焚,因为邻居的移门行为,显然将过道围成了自家地盘。望着邻居家变大了5平米,黄先生直言这是侵占公共财产。 为了让大家对侵占状况有深入了解,黄先生带着记者来到其他楼层,与同户型未移门房屋进行对比。 从对比图中可以看出,同样的户型,未移房屋,门前有大约5平方米的过道。而邻居马先生家的房屋,大门直接修到了墙面,完全将过道纳入家中。 在黄先生看来,邻居故意将移门后的瓷砖做的和墙面一致,就是为了掩人耳目。黄先生表示,邻居这样做,就是想住的舒服一些。 看着邻居侵占公共区域后,黄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黄先生要求邻居拿钱补偿自己。但很可惜,邻居总说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处理。 无奈之下,黄先生向媒体曝光,揭露的邻居所作所为,并当着记者的面,向邻居提出了两点要求。 首先,邻居应补偿自己,毕竟公摊面积是自己花钱买的。其次,如果邻居不愿意补偿,那就把门移进去,恢复原状。 对于黄先生的补偿要求,邻居说道:“我一个人承担两家赔偿,我自己肯定不舒服!” 既然邻居不愿意补偿,黄先生又提出将门移回去。没想到邻居反驳道:“你要是这样讲,打电话就没意义了!” 由于沟通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黄先生在记者的陪同下,来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 看到记者前来,物业公司连忙表示,自己已在马先生移门时进行了制止,同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将此事报给职能部门。 听着物业公司如此答复,记者敏锐地提出了一个新问题: 小区共有多少户类似情况? 物业公司回答道:“类似情况有100多户,而中户没有同意的,有80多户。” 鉴于此行没有任何进展,黄先生最后只能把情况上报社区,以期再次调解。 【刘律师Lawyer】 把公共过道纳入自己家中,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增大房屋面积,然后住的舒服一些。 如果大家都这么做,那么移门行为也不会弄到人尽皆知,毕竟人人得利,没人会投诉自己。 但本案怪就怪在,这一层的房屋,左侧边户有消防器材,只能小范围移门。中户大门与过道平齐,无法移门。只有右侧边户“有条件”大范围移门。 这就导致小区出现这样的状况,即100多名边户业主进行移门,结果遭到80多名中户业主反对,而黄先生便是反对者之一。 此事一出,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黄先生太小气,有人认为占用过道不对。还有网友表示,移门是开发商的承诺,怪不到马先生头上。 一、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吗?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8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这就是说,哪怕这个过道只会通向马先生家,但只要是过道,就属于法律上的公共区域。既然是公共区域,那么业主就不能单独处置。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过道显然属于共有部分,从法律上讲,黄先生确实对这个过道享有共有与管理的权利。因此,马先生未经许可,不得移门占地。 二、黄先生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恢复原状吗?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马先生的移门行为,已经侵犯了黄先生对过道的共有权以及管理权。黄先生作为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要求马先生进行赔偿,还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即将大门移回。 三、开发商有责任吗? 假如开发商承诺边户可以移门,并将该项写入合同中,那开发商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毕竟这种承诺违法,相当于欺骗了边户业主。 但是,如果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甚至没有承诺,那开发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假如这个过道属于消防通道,即使100多户业主均达成和解,但只要该行为被上报,就存在被整改的可能性。 对于部分业主占用公共过道一事,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法律背后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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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为智选手机不是华为手机?精通法律的店家: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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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30
  • “消费者太难了!”浙江嘉兴,不懂手机的夏先生,为支持国货想购买一部华为手机。结果在商家的推荐下,购买了一部鼎桥手机。夏先生想退货,可店家却说:作为成年人,你要自行承担后果。
    夏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前不久手机坏了。由于不太懂手机知识,夏先生选来选去,觉得华为手机不错,毕竟这个品牌人尽皆知,而且质量也有保证。 但为了保险起见,夏先生没有网购,而是决定从实体店购买。 2023年5月19日,夏先生来到华为体验店,准备购买一部华为手机。 可在挑选之时,夏先生犯了难,因为华为手机型号太多了。好在店员十分热心,帮助夏先生完成了挑选。 据夏先生描述,当时店员给他推荐了一款华为智选手机,不仅性能卓越,而且优惠力度高达1000元,原价3999元的手机,现在只要2999元。 望着店员真挚的目光,夏先生不疑有他,乖乖掏钱买下了这部手机。 可回家拆开包装之后,夏先生傻了眼,因为这部手机,除了店家赠送的手机壳有华为商标外。其余手机本体以及配件,都是一个叫鼎桥的陌生品牌。 夏先生觉得自己被坑了,连忙要求退货退款。 夏先生气愤的描述,在协商过程中,店员反复强调这是华为智选手机,而且店员还说,成年人要自行承担后果。由于难以退款,夏先生向媒体求助。 5月23日,夏先生与记者一同来到体验店。可员工看到二人来了之后,显得极为紧张,先是用纸遮挡镜头,后来甚至报警驱赶记者。 不过在离店前,一位蓝衣员工对记者说出了这样的话:我们(卖手机时)说的是华为智选,我们不会(向消费者)说鼎桥。 也许是意识到了这句话的不妥,该员工没说几句,就被其他人要求闭嘴。 为了弄清华为与鼎桥的关系,记者拨打华为公司客服电话,得到的回复是: 鼎桥是华为智选手机,采用了华为的美学设计和质量管控标准及鸿蒙特性,产品体验、服务体验与华为手机一样好。如果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和鼎桥联系。 由于没有获得有用信息,记者又拨打鼎桥公司客服电话,得到的回复是: 鼎桥是华为智选手机,采用了华为的美学设计和质量管控标准及鸿蒙特性,产品体验、服务体验与华为手机一样好。 看到回复如出一辙,记者也有点摸不着头脑,继续询问鼎桥手机为何能在华为体验店购买,没想到官方回复有点让人惊讶: (鼎桥)为何能在华为门店购买,确实核实不到。 其实第二个问题,问出来大可不必。因为鼎桥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大股东叫诺基亚,持股51%,二股东叫华为,持股49%。作为第二大股东,让子公司卖点手机无可厚非。 那么问题来了,夏先生想要维权,会获得支持吗?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商家把鼎桥手机宣传成华为手机,则会侵犯夏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3倍赔偿。 这里所说的欺诈,指的是商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购买手机。对于欺诈,夏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全额退款,还可以要求3倍赔偿。 但你仔细想想,本案中的商家,真的构成欺诈吗? 说句不好听的,这么大的一家公司,所有的销售话术都会经过法务审核,怎么会被消费者挑出法律错误。 既然挑不出法律错误,那为什么夏先生又在喊冤呢? 其实原因既简单又无奈。那就是华为智选手机与华为手机,真的没有太大关系。 从华为官网可以看出,华为公司拥有“华为”与“华为智选”两个商标。虽然商标都有华为二字,但站在知识产权角度,他们是两个独立的商标。 这也是为什么销售一再强调,自己宣传的是华为智选手机的原因。毕竟只要这么宣传,那消费者买到智选旗下的鼎桥手机,纯属他自己乐意。 之前商家说成年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就是夏先生自己乐意的意思。 只是这种宣传,苦了想买华为手机的夏先生,毕竟他第1次购买华为手机,就遇见了如此大的挫折。是否会选择再次购买,只有他自己心里清楚。 另外,即使商家把鼎桥手机宣传成华为手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夏先生也要拿出证据,证明店家存在错误。但估计夏先生在购买之时,没有什么证据。 最后提醒大家,所有维权都不易,涉及买车、买房、借款、劳资纠纷等金钱往来,可以使用手机录音功能提前固定证据。如果手机不方便,使用录音笔也是不错的方法。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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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生外卖被偷,举报后遭遇100小时冷处理,怒写7000字声讨学姐!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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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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