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卡收账号啦!

出租银行卡、手机卡

出售支付宝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

躺在家里就能“收钱”

真有这种好事?!

近年来

非法获取和买卖手机卡、银行卡

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传递诈骗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媒介”

临沂公安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势

严厉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

及涉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

全力斩断涉“两卡”产业链

01

3月10日,罗庄公安分局册山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四中队抓获3名“帮信”犯罪嫌疑人王某、郝某、吴某。今年2月份以来,王某、郝某、吴某在明知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跑分“走流水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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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庄公安分局盛庄派出所抓获3名“帮信”犯罪嫌疑人姜某、潘某、罗某。经查,今年1月份至2月份,姜某在明知出租出借电话卡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联通电话卡租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后姜某为获取利益,又介绍了潘某、罗某两人出租出借3张电话卡给他人使用,后该出租号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姜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目前,6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02

近日,郯城县公安局专案组民警兵分多路,远赴外地抓获“帮信”犯罪嫌疑人张某(贵州毕节人)、耿某(山东滕州人)、赵某某(浙江杭州人)、刘某(山东商河人)、范某某(四川岳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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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耿某、刘某在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洗钱,账号流水达80余万元,二人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

2023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范某某在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通过某软件联系上家,按照上家要求进行非法资金流转,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36余万元,二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03

近日,兰山公安分局半程派出所民警抓获“帮信”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铭、谢某3人。

经查,2022年12月,王某在一软件内偶然认识了一名网友,他告诉王某有能够轻松赚钱的兼职。王某便在对方的“指导”下,开始了他的“致富”之路。其间,王某先是按照网友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对方告诉王某需要用他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每转1万元给他200元作为报酬。经过一番操作,王某从中获利2300余元。因觉得此事赚钱轻松,2023年1月4日,王某找到其朋友王某铭和谢某一起参与。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3人打算再大干一票的时候,被兰山公安分局半程派出所民警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铭、谢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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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3月12日,平邑县公安局保太派出所成功规劝“帮信”犯罪嫌疑人刁某涛投案自首。经查,刁某涛为非法牟利,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流水1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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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01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02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不法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后果。

“帮信罪”是什么罪?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是那句话

莫因一时之利

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丨平安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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