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吴先生去买车,交了3000元定金,店员承诺定金会在支付尾款时抵扣,可吴先生却发现,最后定金只抵扣了1000元,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对方却称:一切以系统入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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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打算买一辆新车,于是,便来到4S店打探情况,店员非常热情,又是端茶送水,又是介绍这介绍那的,吴先生心里暖暖的,如果不在这儿买,他自己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了。

在店员的推荐下,吴先生看中了一辆新车,店员说吴先生得先交3000元定金,等车子到了会通知他来提车,定金也会在付清尾款时抵扣。

吴先生非常信任店员,二话不说就直接拿出了3000元现金交给了店员,店员也承诺他会帮忙上交财务入账的,并交给了吴先生一张3000元的定金合同。

一个星期后,店员通知吴先生车子到了,叫他准备好尾款过去提车,吴先生交了尾款后,高高兴兴地把车子开走了。

可是还没开多久,车子就出现了问题,吴先生发现车子总会莫名其妙地抖动,于是,他便把车子开去店里检查。

在等待的过程中,吴先生无意中发现了当时自己买车的材料,闲着没事,他就在那翻看起来,不料,却无意中发现当时抵扣的尾款只有1000元,而不是3000元。

吴先生很是纳闷,自己交的定金明明是3000元,那剩下的2000元又去了哪里呢?

于是,吴先生便找到店家询问缘由,经财务查证,吴先生当初交的本来就只有1000元,吴先生心里很不爽,觉得被套路的,就找来了调解员。

吴先生表示,当初自己给了店员3000元,有定金合同为证,自己不可能为了2000元和店家交涉一个多月,所以,他要求店家赔偿2000元。

可店家却认为,吴先生当初给店员的是现金,而店内的监控画面只能保存两个半月,现已无从查找当时买车时的整个过程,他们也只能以财务入账为准。

这事是当初接待吴先生的那位店员造成的,跟他们无关,所以店家拒绝了吴先生的诉求。可是那位店员在不久前已经辞职了。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调解员好不容易才联系到了那位店员,对方称,当时吴先生交的定金是1000元,至于那张定金合同上为什么开的是3000元,那是因为店里有规定,定金是不能低于3000元的。

而吴先生想少交点定金,所以他就让吴先生交了1000元,后来由于时间太晚了,所以没能把那张合同还过来,当调解员再想问些细节时,对方直接就拒绝了。

这时,旁边的一位店员反倒责怪起吴先生来,说当时那位店员肯定是急于成交,所以才填了3000元先拿去审批的,而吴先生拿到的是定金合同,又不是单据,为什么还要去付钱呢?

不管吴先生怎么解释,店家咬定他们只收到了1000元,如果吴先生不认可,也可以去起诉他们。

这件事的焦点是吴先生给店员的定金到底是3000元,还是1000元?

一、如果吴先生确实是给了店员3000元,而店员只交给财务1000元,剩下的2000元被他私吞了,那店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吴先生的诉求又是否会得到支持?

1、如果经查证,确实是店员私吞了2000元,那店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以上,因此,店员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店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的工作人员追偿。

吴先生交给了店员3000元定金,而店员只交给财务1000元,剩下的2000元自己拿走了,对吴先生造成了损失。

因此,店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向店员追偿,吴先生的诉求在法律上是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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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吴先生给店员的定金确实只有1000元,店员是为了尽快成交而故意写成了3000元的,事后又没及时改过来,而吴先生为了得到额外的2000元,就咬定当时给了店员3000元定金,那吴先生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而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10000元以上,所以吴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吴先生至少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从整件事看来,吴先生说谎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最后,吴先生表示他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

大家觉得吴先生给店员的定金到底是3000元还是1000元?